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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的适用问题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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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铮 《环境保护》 CAS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10期44-45,共2页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无许可证从事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活动的单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无许可证从事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活动的单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发证机构吊销许可证,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处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放射性同位素 射线装置 安全 违法行为 主管部门 环境保护 人民政府 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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