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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改革法学教育要以是否适应“四化”建设需要为标准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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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肖隆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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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环境法所副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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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法学评论》
1988年第6期3-4,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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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我认为,法学教育改革的基本问题,就是法学教育为何对准四化建设需要的口径问题。法学教育改革是否搞得很成功,成绩是大是小,检验的标准应当是它是否准确、充分、及时地反映了四化建设的要求,是否对四化建设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基于这样的认识,我们环境法所现在正在同研究生院试招不脱产的在职研究生。这是有关研究生培养的一项改革。按照传统的方式,研究生只能在校培养,一个导师一般只能带二、三个研究生。如果我们仍然只采取这一种模式,那就难以满足当前环境法制建设的需要。随着我国环境法制建设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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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四化建设
法学教育改革
模式
环境法制建设
研究生培养
研究生院
在职研究生
环境保护
基本问题
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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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0
[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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