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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湾区框架内澳门与珠海法律衔接与协同立法 被引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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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欣新 《港澳研究》 2020年第1期88-92,M0005,共6页
以澳门和内地的客观现实差异,实现完全的法律统一,是不可能的,也不符合“一国两制”精神。目前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为澳门和广东之间特别是澳门与珠海之间通过协同立法的方式实现立法协调和法律衔接创造了条件。澳门和珠海之间协同立法旨... 以澳门和内地的客观现实差异,实现完全的法律统一,是不可能的,也不符合“一国两制”精神。目前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为澳门和广东之间特别是澳门与珠海之间通过协同立法的方式实现立法协调和法律衔接创造了条件。澳门和珠海之间协同立法旨在充分利用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权和珠海经济特区立法权,针对“一国两制”条件下澳门和内地互涉事务纷繁复杂、缺乏经验和范例、不确定的因素在所难免的实际情况,先就互涉领域或需要法律规则衔接的领域的立法事宜取得共识,再通过各自的立法程序制定、修改法律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以便最大限度地减少法律冲突及其不利后果,因此,协同立法本质上是新型“法制协调立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协同立法 法制协调 规则衔接 粤港澳大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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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港澳大湾区法律制度创新对国家治理理论的发展——以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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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冯韩美皓 《广州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22年第2期95-100,共6页
中共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通过一系列重要论述,形成了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全面部署。法律制度创新在国家治理中有着重要的地位,粤港澳大湾区的建设与法律制度创新有着密不可分的关联。本文以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为例,... 中共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通过一系列重要论述,形成了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全面部署。法律制度创新在国家治理中有着重要的地位,粤港澳大湾区的建设与法律制度创新有着密不可分的关联。本文以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为例,通过总结其在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方面制度创新的要求及实践,分析其是如何丰富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一国两制”、协作治理理论的内涵和实践,推动国家治理理论的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律制度 制度创新 治理理论 深度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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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专业化及其对累犯和再犯精准化量刑的启示——基于260名在押犯人犯罪生涯的实证研究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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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汪晓翔 刘仁文 《社会科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2期138-148,共11页
犯罪专业化是指犯罪人在多次犯罪中倾向于犯下同类型犯罪的现象,以先前犯罪经历预测当前犯罪类型的方法来探究犯罪专业化问题比较符合中国社会的特点。以260名有先前犯罪经历的在押犯人为研究对象的逻辑回归分析结果证实了犯罪专业化的... 犯罪专业化是指犯罪人在多次犯罪中倾向于犯下同类型犯罪的现象,以先前犯罪经历预测当前犯罪类型的方法来探究犯罪专业化问题比较符合中国社会的特点。以260名有先前犯罪经历的在押犯人为研究对象的逻辑回归分析结果证实了犯罪专业化的存在:即盗窃、抢劫、故意伤害、强奸、诈骗和毒品犯罪6种(类)罪行中,每一种(类)先前犯罪行为都与同类型的当前犯罪行为显著相关,即以往某种类型的犯罪经历将大幅增加后续同类型犯罪的可能性。犯罪专业化揭示了犯罪原因和犯罪理论的多元性,对不同罪犯采取针对性矫正措施的必要性,以及关注犯罪生涯的重要性。前罪后罪之间的关系为累犯和再犯的精准化量刑提供了相对明确的参考,应从重处罚前后罪一致的累犯,不同再犯情形也应差异化对待。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先前犯罪 当前犯罪 犯罪生涯 犯罪专业化 累犯 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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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高度开放自由港政策推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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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道匡 骆伟建 +1 位作者 李可 王裔莹 《港澳研究》 2020年第1期70-78,M0004,M0005,共11页
广东自贸区自成立以来,虽然在推动粤港澳深度合作方面初见成效,但自贸区范围内的生产要素流动仍有阻碍,经济商业活动缺乏更大的自由发挥空间。为充分发挥粤港澳综合优势,更好地构建与国际接轨的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推动澳门经济适度多元... 广东自贸区自成立以来,虽然在推动粤港澳深度合作方面初见成效,但自贸区范围内的生产要素流动仍有阻碍,经济商业活动缺乏更大的自由发挥空间。为充分发挥粤港澳综合优势,更好地构建与国际接轨的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推动澳门经济适度多元发展和深化粤澳合作,建议将澳门部分自由港政策延伸到横琴,参照世界高水平的开放形态和国际通行规则改革横琴现有体制,突破旧有行政区域划分造成的制度“藩篱”,以政策创新推动澳门和横琴的体制机制贯通、变通和融通,并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提出具体方案建议,为解决内地与澳门存在的制度差异,形成生活和营商环境逐步趋同的“粤澳深度合作区”提供参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粤港澳大湾区 自由港 粤澳深度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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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港澳大湾区诉讼外调解制度的发展与对策分析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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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邓伟强 《岭南学刊》 2021年第1期94-102,共9页
虽然诉讼外调解制度逐渐受到粤港澳大湾区各地政府重视,各地政府纷纷出台相关文件,并不断探索建立内地与香港、澳门跨境调解机制、网上调解、异地调解等新方式新方法,但诉讼外调解制度仍无法处理大湾区不同法系的制度差异和文化差异,政... 虽然诉讼外调解制度逐渐受到粤港澳大湾区各地政府重视,各地政府纷纷出台相关文件,并不断探索建立内地与香港、澳门跨境调解机制、网上调解、异地调解等新方式新方法,但诉讼外调解制度仍无法处理大湾区不同法系的制度差异和文化差异,政府主导和司法行政机关指导性强,不利于解决大湾区经济关联性的日益增强以及其政治文化、人员流动呈现扩大化趋势下所不断出现的纠纷难题。通过对澳门、珠海、中山、江门、佛山、肇庆六个城市的诉讼外调解制度现状进行考察,参考国际社会一些较为成熟的做法,大湾区可从引入港澳惯用的促进式调解、以法经济学视角来设计制度、制定商事调解示范法、以珠海横琴作为试点建设四方面来逐步建立健全大湾区诉讼外调解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粤港澳大湾区 诉讼外调解制度 法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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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区域协同立法的实践样态及其法理思考 被引量: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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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贺海仁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21期69-78,共10页
区域协同立法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立法主体按照各自的立法权限和立法程序,根据立法协议,对跨行政区域或跨法域的法律主体、法律行为或法律关系等法律调整对象分别立法,相互对接或承认法律调整对象法律效力的立法行为。协同立法具有立法... 区域协同立法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立法主体按照各自的立法权限和立法程序,根据立法协议,对跨行政区域或跨法域的法律主体、法律行为或法律关系等法律调整对象分别立法,相互对接或承认法律调整对象法律效力的立法行为。协同立法具有立法人格平等性、立法行为共同性、立法法益一致性等特征。当代中国协同立法的实践主要表现为以首都为中心的京津冀协同立法、长三角区域一体化的一体化协同立法以及多中心、准一体化的粤港澳大湾区协同立法三个样态;经过对当前协同立法实践样态的考察,其在法理上反映了区域协同发展的要义,是一种与地方保护主义相区隔的联合法治方式,但是其并不以区域法治统一为目标,而是反映了不同法域立法主体之间的平等合作关系,保障了法律调整对象跨域流动而产生的新法益和新法域。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协同立法 立法协议 区域法治 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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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决议效力的判断原则与具体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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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孔洁琼 《民商法论丛》 2019年第2期80-106,共27页
《民法总则》第134条第2款规范法律行为类型之一的决议行为之成立。该款规定和"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一般性规定可否适用于公司股东会决议效力的判断,亟待进一步澄清。单个表决是意思表示,决议行为是法律行为。《民法总则》关于... 《民法总则》第134条第2款规范法律行为类型之一的决议行为之成立。该款规定和"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一般性规定可否适用于公司股东会决议效力的判断,亟待进一步澄清。单个表决是意思表示,决议行为是法律行为。《民法总则》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可撤销之规定混同了"意思表示的无效、可撤销"与"法律行为的无效、可撤销",第147条至第151条实为意思表示之撤销,不能作为撤销决议的法律依据。股东会决议效力的判定,应优先适用特别法规定;《民法总则》第153条可作为决议效力判断的法律依据。股东会决议的成立,以"决议主体适格"、"决议程序合法"和"决议结果确认"为要件,以事实上"公司意思形成"为实质判断,"会议记录"和"股东签名"为决议成立之形式参照。依此判断原则和标准,可将具体程序瑕疵下的决议分别判定为"不成立"与"可撤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司意思形成 决议成立 程序瑕疵 效力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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