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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提存原因的立法发展趋势
1
作者
赵国芳
马秀花
《法商论坛》
2012年第2期188-189,共2页
关于适用提存制度来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立法原因,虽然在大陆法系经典民法典中大都采用抽象概括式的立法模式,然而仔细研究,可以发现在抽象的概括立法模式中,具体的列举模式正在悄然进行。从法国民法典的债权人拒绝受领到德国民法典...
关于适用提存制度来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立法原因,虽然在大陆法系经典民法典中大都采用抽象概括式的立法模式,然而仔细研究,可以发现在抽象的概括立法模式中,具体的列举模式正在悄然进行。从法国民法典的债权人拒绝受领到德国民法典的债权人迟延受领和债权人不能确定,再到日本民法典的债权人拒绝履行、债权人不能履行和债权人不确定,至此形成了提存的三大立法原因。然而学界对这三大原因的定义各有其意,区分也不太明确,如果从债权人主观上的善恶角度进行区分便可得到合理的解释。再深究我国民事立法中提存原因的起源到合同法第101条时终止的发展历程,可以发现列举式规定提存原因已经是立法发展的必然模式,并且以后的各国立法中其内容也将围绕着提存三大立法原因加兜底条款而再具体的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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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提存
提存原因
三大提存原因
比较法
立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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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论我国物权法中恶意占有立法的不足
2
作者
赵国芳
马秀花
《法商论坛》
2012年第2期215-216,共2页
分析比较法上的恶意占有制度,可以总结出恶意占有涉及到原物是否返还,孳息是否归还,必要费用是否补偿,有益费用是否补偿,损害、灭失是否赔偿等五个权利义务。但是,我国物权法中只规定了“两个半”。特别是对必要费用是否返还只字...
分析比较法上的恶意占有制度,可以总结出恶意占有涉及到原物是否返还,孳息是否归还,必要费用是否补偿,有益费用是否补偿,损害、灭失是否赔偿等五个权利义务。但是,我国物权法中只规定了“两个半”。特别是对必要费用是否返还只字未提,为解决实际问题,我们可以参照台湾民法理论,勉强的解释为适用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制度。但是,无因管理要求管理人必须具有为他人事务管理的意思,而恶意占有是指以自主占有的意思公然占有本属他人之物的占有。恶意占有人根本不具有为他人事务管理的意思,所以准用无因管理太过牵强。这些问题有待有关立法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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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物权法
比较法
恶意占有
立法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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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我国未来民法典对胎儿利益保护的理论制度设计
3
作者
赵国芳
马秀花
《法商论坛》
2012年第2期199-200,共2页
在我国民法典即将颁布的情况下,有关胎儿利益保护的众多理论中绝对主义利益保护说仍占我国民法学界的通说地位。特别是胎儿人格利益延伸保护说理论在我国产生很强的影响力,由于该理论仅承认给予胎儿利益保护,而不承认胎儿享有民事权...
在我国民法典即将颁布的情况下,有关胎儿利益保护的众多理论中绝对主义利益保护说仍占我国民法学界的通说地位。特别是胎儿人格利益延伸保护说理论在我国产生很强的影响力,由于该理论仅承认给予胎儿利益保护,而不承认胎儿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因此,实质上仍属绝对主义说,从而加固了绝对主义说在我国的主导地位。从理论上说我国未来民法典应当采用胎儿利益保护理论中的概括保护主义说,尤其是该说中的法定解除条件说理论,而以此理论为指导的具体制度设计应当是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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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胎儿利益
胎儿权利
民事行为能力
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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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论提存原因的立法发展趋势
1
作者
赵国芳
马秀花
机构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甘肃省康乐县物价局
出处
《法商论坛》
2012年第2期188-189,共2页
文摘
关于适用提存制度来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立法原因,虽然在大陆法系经典民法典中大都采用抽象概括式的立法模式,然而仔细研究,可以发现在抽象的概括立法模式中,具体的列举模式正在悄然进行。从法国民法典的债权人拒绝受领到德国民法典的债权人迟延受领和债权人不能确定,再到日本民法典的债权人拒绝履行、债权人不能履行和债权人不确定,至此形成了提存的三大立法原因。然而学界对这三大原因的定义各有其意,区分也不太明确,如果从债权人主观上的善恶角度进行区分便可得到合理的解释。再深究我国民事立法中提存原因的起源到合同法第101条时终止的发展历程,可以发现列举式规定提存原因已经是立法发展的必然模式,并且以后的各国立法中其内容也将围绕着提存三大立法原因加兜底条款而再具体的展开。
关键词
提存
提存原因
三大提存原因
比较法
立法模式
分类号
D914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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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论我国物权法中恶意占有立法的不足
2
作者
赵国芳
马秀花
机构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甘肃省康乐县物价局
出处
《法商论坛》
2012年第2期215-216,共2页
文摘
分析比较法上的恶意占有制度,可以总结出恶意占有涉及到原物是否返还,孳息是否归还,必要费用是否补偿,有益费用是否补偿,损害、灭失是否赔偿等五个权利义务。但是,我国物权法中只规定了“两个半”。特别是对必要费用是否返还只字未提,为解决实际问题,我们可以参照台湾民法理论,勉强的解释为适用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制度。但是,无因管理要求管理人必须具有为他人事务管理的意思,而恶意占有是指以自主占有的意思公然占有本属他人之物的占有。恶意占有人根本不具有为他人事务管理的意思,所以准用无因管理太过牵强。这些问题有待有关立法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
物权法
比较法
恶意占有
立法不足
分类号
D923.2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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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我国未来民法典对胎儿利益保护的理论制度设计
3
作者
赵国芳
马秀花
机构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甘肃省康乐县物价局
出处
《法商论坛》
2012年第2期199-200,共2页
文摘
在我国民法典即将颁布的情况下,有关胎儿利益保护的众多理论中绝对主义利益保护说仍占我国民法学界的通说地位。特别是胎儿人格利益延伸保护说理论在我国产生很强的影响力,由于该理论仅承认给予胎儿利益保护,而不承认胎儿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因此,实质上仍属绝对主义说,从而加固了绝对主义说在我国的主导地位。从理论上说我国未来民法典应当采用胎儿利益保护理论中的概括保护主义说,尤其是该说中的法定解除条件说理论,而以此理论为指导的具体制度设计应当是当务之急。
关键词
胎儿利益
胎儿权利
民事行为能力
民法典
分类号
D913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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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作者
出处
发文年
被引量
操作
1
论提存原因的立法发展趋势
赵国芳
马秀花
《法商论坛》
2012
0
下载PDF
职称材料
2
论我国物权法中恶意占有立法的不足
赵国芳
马秀花
《法商论坛》
2012
0
下载PDF
职称材料
3
我国未来民法典对胎儿利益保护的理论制度设计
赵国芳
马秀花
《法商论坛》
2012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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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已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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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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