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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化企业实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之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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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耀华 《江苏安全生产》 2010年第11期24-25,共2页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第十八条规定:“建立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为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各地区可结合实际,依法对矿山、道路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领域从事生产经营...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第十八条规定:“建立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为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各地区可结合实际,依法对矿山、道路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收取一定数额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企业生产经营期间发生安全事故的,转作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所需资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风险抵押金制度 企业安全生产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安全生产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 道路交通运输 生产经营活动 企业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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