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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那一抹检察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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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洪声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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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祁门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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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江淮法治》
2018年第13期35-35,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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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看看这一抹蓝,它与检徽交相辉映,在信念的光辉中变成一道最美丽的风景线。
人这一生,选对伴侣幸福一生,选对老师智慧一生,选对环境快乐一生,选对职业成就一生。从西北政法大学毕业后我在机场从事了两年地勤工作,久而久之,我愈发感觉这样的工作环境和岗位并不是我的初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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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检察
工作环境
职业成就
大学毕业
风景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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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67
[政治法律—中外政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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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我的援藏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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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敏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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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祁门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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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江淮法治》
2021年第17期40-40,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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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援藏是一种缘分,更是一份责任。半年时间很短,但留给我的却是一生的回忆。2020年6月,怀着对西藏的向往,我踏上了为期半年的援藏之路,到山南市人民检察院开展援藏工作。作为一名援藏干部,我始终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自己的工作生活严格要求,认真遵守各项工作制度,恪守检察职业道德,认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时刻牢记自己的言行不仅代表个人形象,同时也是代表整个安徽援藏千部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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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检察职业道德
援藏工作
个人形象
援藏干部
严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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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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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在扶贫路上学习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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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郑嘉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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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祁门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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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江淮法治》
2021年第16期35-35,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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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2017年6月,我被组织选派至祁门县历口镇环砂村担任第一书记、扶贫队长,于是暂别了熟悉的检察业务,成为一名扶贫干部。4年时间已过,回首那段时光,无数感慨涌上心头,其中有欢声笑语,也有辛酸苦涩。然而,最令我难忘的还是那片土地上的人以及他们带给我的感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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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检察业务
时间已过
扶贫
第一书记
祁门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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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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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控申检察干部要善于“说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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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汪交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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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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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08年第2期61-62,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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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控申举报检察工作是检察机关重要的业务部门之一,控申检察干部如何做好这项工作,善于“说话”十分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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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说话”
检察干部
业务部门
检察机关
检察工作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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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6.3
[政治法律—法学]
H102
[语言文字—汉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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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浅议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条件限定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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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邱永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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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安徽省黄山市祁门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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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15年第2期21-23,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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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行为人明知系他人取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尽管他人可能因不符合犯罪构成不构成犯罪,不负刑事责任,但对行为人仍然可以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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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掩饰
隐瞒犯罪所得明知关联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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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4.3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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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派出所所长的身份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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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操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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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安徽省黄山市祁门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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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15年第6期51-53,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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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一、基本案情谢某某在酒店请胡某、范某某、胡某某等多人喝酒。当晚酒席散后在酒店一客房内发生胡某酒后强奸喝醉酒的女性范某某的案件。范某某姐姐打电话向派出所报警,民警王某某等人出警进行现场处置、提取了物证"带有精斑的床单",并把胡某和范某某带到派出所。民警王某某打电话向在家休息的所长毕某汇报发生强奸案件的情况并对胡某等人作了询问笔录。当晚胡某的朋友朱某某受托打电话给毕某请求帮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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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徇私枉法罪
公安机关负责人
刑事案件
立案标准
追究刑事责任
犯罪事实
犯罪分子
司法工作人员
伪造证据
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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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0.5
[政治法律—法学]
D924.1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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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保安伙同他人盗走公司铜线的行为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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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戴新宁
汪颐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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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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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13年第8期51-52,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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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一、基本案情王某,男,24岁,系某保安服务公司保安员;李某,男,21岁,无业。王某系某保安公司保安员,派驻在某通信电缆有限公司任保安。王某与李某预谋盗窃某通信电缆有限公司的铜线。2000年4月25日当晚,王某与其他保安员调换了值班时间,伙同李某将该公司的三轴铜线盗走,价值人民币7425元。后两人先后被查获归案。二、分歧意见在对该案进行审查起诉时,对于认定王某、李某涉嫌犯罪的事实、涉案财物价值认定及相应案卷证据均为异议,但对如何定性产生了两种不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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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保安服务公司
保安员
行为定性
铜
他人
通信电缆
价值认定
保安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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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0.5
[政治法律—法学]
D924.3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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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破解违法发放林木许可证案办理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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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操光明
张贤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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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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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12年第22期41-44,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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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基本案情]被告人倪某某,于2007年元月被某县林业局聘用为公益林护林员,同时被乡林业站聘用为该站工作人员。2008年7月至12月,被告人倪某某接受乡林业站站长安排和指派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2008年9月至10月。被告人倪某某使用县林业局下达的松树雪压材采伐计划.在没有任何农户提出采伐申请的情况下自行填报《林木采伐申请书》,同时在没有经过林业站工作人员到被采伐山场实地勘察核实的情况下。由被告人在办公室随意选择、编凑、编造、估计“农户、小地名、采伐面积、采伐量出材率”等内容、数字,填写虚假的《林木采伐作业简易设计表》5张。而后将随意选择简易设计表中5位农户户名发放松树采伐证5张共计240立方米、提供给倪德某使用。倪德某持这5张采伐证采伐松树原木材积共计212.565立方米.折立木材积为354.275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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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林木采伐许可证
2008年
违法
工作人员
原木材积
2007年
被告人
林业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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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0.5
[政治法律—法学]
D924.3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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