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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中“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探讨
1
作者
林峰
《财会通讯(上)》
北大核心
2008年第11期113-114,共2页
第一,政府管制与公司自治的平衡。《公司法》属于私法范畴,必须强调公司自治。一般认为,凡主体一方是国家或公共团体的法律为公法;凡主体之间关系是平等的或用于保护个体利益的法律为私法。《公司法》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商事主体(有...
第一,政府管制与公司自治的平衡。《公司法》属于私法范畴,必须强调公司自治。一般认为,凡主体一方是国家或公共团体的法律为公法;凡主体之间关系是平等的或用于保护个体利益的法律为私法。《公司法》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商事主体(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债权人等),应当属于私法范畴。私法强调平等当事人之间意思自治,鼓励自由竞争、平等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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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公司法》
异议股东
回购请求权
股份
有限责任公司
平等交易
公司自治
政府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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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
公司法中“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探讨
1
作者
林峰
机构
福建漳州业余大学
出处
《财会通讯(上)》
北大核心
2008年第11期113-114,共2页
文摘
第一,政府管制与公司自治的平衡。《公司法》属于私法范畴,必须强调公司自治。一般认为,凡主体一方是国家或公共团体的法律为公法;凡主体之间关系是平等的或用于保护个体利益的法律为私法。《公司法》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商事主体(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债权人等),应当属于私法范畴。私法强调平等当事人之间意思自治,鼓励自由竞争、平等交易,
关键词
《公司法》
异议股东
回购请求权
股份
有限责任公司
平等交易
公司自治
政府管制
分类号
F276.6 [经济管理—企业管理]
D922.29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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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
作者
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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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司法中“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探讨
林峰
《财会通讯(上)》
北大核心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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