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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合作保证职工按时足额领取工资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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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劳动和社会保障》 2003年第1期52-52,共1页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解决困难群众生产生活问题的情况汇报〉的通知》(中发[2002]15号)文件中有关"各地区、各部门要制定明确的工作目标和措施,遏制发生新的工资拖欠"的精神,结合我省...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解决困难群众生产生活问题的情况汇报〉的通知》(中发[2002]15号)文件中有关"各地区、各部门要制定明确的工作目标和措施,遏制发生新的工资拖欠"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在对我省沿海部份地区进行调研的基础上,经第三次会议研究认为,各地应积极发挥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机制的作用,制定具体措施,切实解决企业无故拖欠、克扣职工工资问题,重点从源头上促进企业按时足额支付工资,保护职工的合法劳动收入,巩固和促进全省劳动关系的和谐。根据《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做好保证职工按时足额领取工资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工资是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之后应得的劳动报酬,是劳动者及其家庭的主要生活来源。《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近几年来,我省各类企业在遵守国家和本省有关工资支付规定,保证职工按时足额领取工资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促进了企业劳动关系的和谐,但由于我省经济成份日趋多元化、劳动关系复杂化,一些企业存在无故拖欠。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企业劳动关系 劳动者 职工工资 劳动法 用人单位 工资支付 协调 合法劳动收入 企业家 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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