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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1
《就业与保障》
2006年第11期53-56,共4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7号)和原劳动部《劳动仲裁员聘任管理办法》规定,以下137人经考试认定已换取《劳动仲裁员资格证书》,有效期三年,现予以公告:
关键词
劳动争议仲裁
委员会
劳动保障
福建省
下载PDF
职称材料
福建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第一号)
2
《就业与保障》
2005年第1期51-53,共3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7号)和原劳动部《劳动仲裁员聘任管理办法》规定,以下119人已取得劳动仲裁员资格的人员由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4年10月聘任为劳动仲裁员,任期三年。
关键词
劳动争议仲裁
委员会
厦门市
福建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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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工伤争议的仲裁时效之我见
被引量:
1
3
作者
潘诗敏
《中国劳动》
北大核心
2002年第3期40-40,共1页
关键词
工伤争议
仲裁时效
劳动争议仲裁委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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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企业因生产经营发生困难安排劳动者轮流值班是否属改变工作性质
4
作者
林守梅
《中国劳动》
2016年第2期57-59,共3页
案情简介某公司为一国有控股电气企业,于2011年7月27日招聘陈某到其公司,从事拉丝工作,双方签订有书面劳动合同,最后一次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期限为2014年7月27日至2017年7月26日。该《劳动合同书》第36条约定:"甲方如为乙方提供专项...
案情简介某公司为一国有控股电气企业,于2011年7月27日招聘陈某到其公司,从事拉丝工作,双方签订有书面劳动合同,最后一次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期限为2014年7月27日至2017年7月26日。该《劳动合同书》第36条约定:"甲方如为乙方提供专项培训或对乙方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并约定服务期,乙方若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服务期和违约金的约定由甲乙双方协商另行签订专项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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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电气企业
劳动者
工作性质
生产经营
书面劳动合同
专业技术培训
服务期
国有控股
原文传递
因经营困难轮流值班是否属改变工作性质
5
作者
林守梅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政策专刊》
2016年第5期44-46,共3页
某公司为一国有控股电气企业,于2011年7月27日招聘陈某从事拉丝工作,双方签订有书面劳动合同,最后一次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期限为2014年7月27日至2017年7月26日。该《劳动合同书》第36条约定:“乙方若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向甲方...
某公司为一国有控股电气企业,于2011年7月27日招聘陈某从事拉丝工作,双方签订有书面劳动合同,最后一次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期限为2014年7月27日至2017年7月26日。该《劳动合同书》第36条约定:“乙方若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服务期和违约金的约定由甲乙双方协商另行签订专项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上述专项协议条款与本合同条款不一致的,则以专项体议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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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工作性质
经营困难
书面劳动合同
协议条款
电气企业
国有控股
第36条
法律效力
原文传递
招工前协议能否作为确定工资的依据
6
作者
林守梅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政策专刊》
2015年第8期50-51,共2页
2012年4月6日.许某与某外资汽车配套企业副总签订一份0fferLetter(聘用合同).双方约定在汽车配套某公司担任项目经理职务,每月工资12000元.试用期三个月工资10000元/月,合格后六个月以奖金形式发放试用期的差额6000元。许某于2...
2012年4月6日.许某与某外资汽车配套企业副总签订一份0fferLetter(聘用合同).双方约定在汽车配套某公司担任项目经理职务,每月工资12000元.试用期三个月工资10000元/月,合格后六个月以奖金形式发放试用期的差额6000元。许某于2012年5月7日入职,担任项目经理职务。试用期许某工资为:基本工资7500元/月、特殊津贴400元/月、全勤奖150元/月、职务加给1300元/月、住房津贴250元/月、伙食津贴250元/月、技术津贴550元/月,合计应发工资为10400元/月。公司还为许某缴纳了五险一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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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基本工资
汽车配套企业
协议
招工
特殊津贴
项目经理
试用期
聘用合同
原文传递
题名
福建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1
机构
福建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出处
《就业与保障》
2006年第11期53-56,共4页
文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7号)和原劳动部《劳动仲裁员聘任管理办法》规定,以下137人经考试认定已换取《劳动仲裁员资格证书》,有效期三年,现予以公告:
关键词
劳动争议仲裁
委员会
劳动保障
福建省
分类号
D [政治法律]
下载PDF
职称材料
题名
福建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第一号)
2
机构
福建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出处
《就业与保障》
2005年第1期51-53,共3页
文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7号)和原劳动部《劳动仲裁员聘任管理办法》规定,以下119人已取得劳动仲裁员资格的人员由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4年10月聘任为劳动仲裁员,任期三年。
关键词
劳动争议仲裁
委员会
厦门市
福建省
分类号
D [政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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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工伤争议的仲裁时效之我见
被引量:
1
3
作者
潘诗敏
机构
福建省
永春县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办公室
出处
《中国劳动》
北大核心
2002年第3期40-40,共1页
关键词
工伤争议
仲裁时效
劳动争议仲裁委
中国
分类号
D922.591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下载PDF
职称材料
题名
企业因生产经营发生困难安排劳动者轮流值班是否属改变工作性质
4
作者
林守梅
机构
福建省
闽侯县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出处
《中国劳动》
2016年第2期57-59,共3页
文摘
案情简介某公司为一国有控股电气企业,于2011年7月27日招聘陈某到其公司,从事拉丝工作,双方签订有书面劳动合同,最后一次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期限为2014年7月27日至2017年7月26日。该《劳动合同书》第36条约定:"甲方如为乙方提供专项培训或对乙方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并约定服务期,乙方若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服务期和违约金的约定由甲乙双方协商另行签订专项协议。
关键词
电气企业
劳动者
工作性质
生产经营
书面劳动合同
专业技术培训
服务期
国有控股
分类号
F426.6 [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原文传递
题名
因经营困难轮流值班是否属改变工作性质
5
作者
林守梅
机构
福建省
闽侯县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出处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政策专刊》
2016年第5期44-46,共3页
文摘
某公司为一国有控股电气企业,于2011年7月27日招聘陈某从事拉丝工作,双方签订有书面劳动合同,最后一次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期限为2014年7月27日至2017年7月26日。该《劳动合同书》第36条约定:“乙方若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服务期和违约金的约定由甲乙双方协商另行签订专项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上述专项协议条款与本合同条款不一致的,则以专项体议条款为准”。
关键词
工作性质
经营困难
书面劳动合同
协议条款
电气企业
国有控股
第36条
法律效力
分类号
D922.5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原文传递
题名
招工前协议能否作为确定工资的依据
6
作者
林守梅
机构
福建省
闽侯县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出处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政策专刊》
2015年第8期50-51,共2页
文摘
2012年4月6日.许某与某外资汽车配套企业副总签订一份0fferLetter(聘用合同).双方约定在汽车配套某公司担任项目经理职务,每月工资12000元.试用期三个月工资10000元/月,合格后六个月以奖金形式发放试用期的差额6000元。许某于2012年5月7日入职,担任项目经理职务。试用期许某工资为:基本工资7500元/月、特殊津贴400元/月、全勤奖150元/月、职务加给1300元/月、住房津贴250元/月、伙食津贴250元/月、技术津贴550元/月,合计应发工资为10400元/月。公司还为许某缴纳了五险一金。
关键词
基本工资
汽车配套企业
协议
招工
特殊津贴
项目经理
试用期
聘用合同
分类号
F249.24 [经济管理—劳动经济]
原文传递
题名
作者
出处
发文年
被引量
操作
1
福建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就业与保障》
2006
0
下载PDF
职称材料
2
福建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第一号)
《就业与保障》
2005
0
下载PDF
职称材料
3
工伤争议的仲裁时效之我见
潘诗敏
《中国劳动》
北大核心
2002
1
下载PDF
职称材料
4
企业因生产经营发生困难安排劳动者轮流值班是否属改变工作性质
林守梅
《中国劳动》
2016
0
原文传递
5
因经营困难轮流值班是否属改变工作性质
林守梅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政策专刊》
2016
0
原文传递
6
招工前协议能否作为确定工资的依据
林守梅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政策专刊》
2015
0
原文传递
已选择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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