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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可持续发展与环境保护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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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泉生 《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社会公共安全研究)》 2000年第4期28-32,共5页
文章认为 ,可持续发展与环境保护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可持续发展理论正是在“环境危机”成为威胁人类生存、制约经济发展和影响社会稳定的直接因素 ,人类终于开始认真思考人与环境的关系 ,对传统的发展方式的种种弊端有了比较清醒的认... 文章认为 ,可持续发展与环境保护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可持续发展理论正是在“环境危机”成为威胁人类生存、制约经济发展和影响社会稳定的直接因素 ,人类终于开始认真思考人与环境的关系 ,对传统的发展方式的种种弊端有了比较清醒的认识后提出来的。然而 ,关于可持续发展的定义却众说纷纭。尽管如此 ,可持续发展思想还是得到全世界不同经济水平和不同文化背景国家的普遍认可。同时 ,文章还就环境对发展的作用 ,可持续发展源于环境保护 ,可持续发展与环境保护等作了详尽的论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可持续发展 环境保护 增长极限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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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伤害刑事行为及损害赔偿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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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关今华 《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社会公共安全研究)》 2002年第1期59-66,共8页
本文讨论的精神伤害刑事行为及精神损害赔偿是我国刑事立法和刑事法学的一项新课题。作者从它的历史沿革入手 ,阐释了刑事上精神损害概念是一个不断发展和丰富的法律范畴 ;补说了精神伤害罪的构成原理和处理精神伤害赔偿的法律技术 ;辩... 本文讨论的精神伤害刑事行为及精神损害赔偿是我国刑事立法和刑事法学的一项新课题。作者从它的历史沿革入手 ,阐释了刑事上精神损害概念是一个不断发展和丰富的法律范畴 ;补说了精神伤害罪的构成原理和处理精神伤害赔偿的法律技术 ;辩正了刑事精神损害赔偿和附带精神损害赔偿的不同特点。针对我国刑事立法的缺陷 ,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例 ,提出了惩治精神伤害刑事行为和民事赔偿的立法构想。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事立法 精神伤害 精神损害赔偿 法律技术 立法例 法律范畴 刑事法学 行为 处理 历史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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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宪法”“一个中国政策”透析和因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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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德明 陈向聪 肖平 《台湾法研究学刊》 2003年第2期5-8,共4页
本文旨在对台湾方面提出“依宪法一中”解决“一个中国”问题的主张进行分析,并提出对策建议。文章认为,台湾现行“宪法”及相关文件体现了“一个中国,两个地区,两个政治实体分治”的基本精神,其虽具有分裂国家的成份,但尚未突破... 本文旨在对台湾方面提出“依宪法一中”解决“一个中国”问题的主张进行分析,并提出对策建议。文章认为,台湾现行“宪法”及相关文件体现了“一个中国,两个地区,两个政治实体分治”的基本精神,其虽具有分裂国家的成份,但尚未突破“一个中国”这一基本原则。陈水扁当局不可能真正接受“宪法一中”建议。文章提出,应尽力促成台湾当局改变拒不接受“一个中国”原则的顽固立场,区别对待民进党人,有的放矢地做台湾民众工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中华民国宪法” “一个中国政策” 中国 台湾问题 台湾省 民进党 陈水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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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两岸律师制度之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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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泉生 《台湾研究》 CSSCI 1990年第4期60-67,共8页
海峡两岸政治制度不同,律师制度各有利弊。台湾律师制度尽管起步较早,律师制度的立法较为完备,但由于受传统法律文化和以国家、社会为本位的法律观影响至深,法律对个人的价值和利益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和休护。大陆律师制度同样受到... 海峡两岸政治制度不同,律师制度各有利弊。台湾律师制度尽管起步较早,律师制度的立法较为完备,但由于受传统法律文化和以国家、社会为本位的法律观影响至深,法律对个人的价值和利益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和休护。大陆律师制度同样受到传统法律文化的制约,尤其是受法律虚无主义和国家本位、官本位、义务本位的影响很深,因而也存在着一系列的弊端。从祖国统一的高度着眼,要在律师制度方面体现“一国两制”的原则,就必须正视两岸律师制度的相同点与不同点,在丰富的对比中不断反省与完善两岸的律师制度,并促进我中华法系的繁荣。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律师制度 海峡两岸 传统法律文化 国家本位 法律虚无主义 “一国两制” 政治制度 人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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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两岸行政诉讼制度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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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罗世椿 陈泉生 《台湾研究》 CSSCI 1992年第2期57-62,共6页
海峡两岸的行政诉讼制度从管辖机关、诉讼范围、审理程序和方式到举证责任、判决执行等各方面的规定虽有一定差异,但在立法指导思想上有许多相通之处。
关键词 行政诉讼制度 海峡两岸 制度比较研究 立法指导思想 管辖机关 诉讼范围 举证责任 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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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抗诉条件和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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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关今华 《法律适用》 1993年第8期19-20,共2页
根据民案诉讼法第185条规定,民事抗诉的法定条件有四条: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这里强调的是“主要证据不足”,因为“主要证据”是认定民事纠纷案件事实的主要依据或关键依据.如果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 根据民案诉讼法第185条规定,民事抗诉的法定条件有四条: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这里强调的是“主要证据不足”,因为“主要证据”是认定民事纠纷案件事实的主要依据或关键依据.如果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那么,该裁判就失去了足以可信的事实基础,检察机关对此可提出抗诉.至于什么叫“主要证据不足”,法条没有具体明文内容.笔者认为它有二层含义:一是认定事实的证据是“主要”的;二是“不足”含义是,认定事实的证据虽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检察机关 证据不足 认定事实 抗诉条件 民事抗诉 当事人 抗诉权 主要依据 法定条件 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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