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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代购毒品行为的司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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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心华
高永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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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
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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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23年第24期23-26,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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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对于代购毒品行为的司法认定,首先要对代购毒品中的“代购”作出准确界定,即对受托人的地位作出形式判定,受托人自行寻找毒源并完成毒品交付,是独立的毒品犯罪交易主体,成立贩卖毒品罪正犯。其次将牟利与否作为代购毒品行为准确定性的关键要素,代购者收取、私自截留部分购毒款、毒品或在交通、食宿等必要开销之外收取“介绍费”“劳务费”,认定为加价或变相加价牟利情形,以贩卖毒品罪论处;代购者从托购者事先联系的贩毒者处,为托购者购买仅用于吸食的毒品,收取、私自截留少量毒品供自己吸食的或者蹭吸、共吸的,一般不认定为贩卖毒品罪;对于非牟利型代购毒品行为,则从主观方面和代购毒品数量进一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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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毒品交易
代购
牟利
贩卖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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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4.3
[政治法律—刑法学]
D920.5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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