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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贪污受贿罪中“并处罚金”的适用及例外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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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吴情树
游东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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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华侨大学法学院
福建衡评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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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河北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4期63-73,共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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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华侨大学第一期科研启动费资助项目<客观处罚条件研究>(13SKBS120)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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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刑法修正案(九)》在贪污受贿罪的刑罚配置中增设了"并处罚金或者并处没收财产"的附加刑,其中,"并处罚金"是贪污受贿案件常见的附加刑判处方式,但这并不意味着在所有的贪污受贿案件中,对被告人判处主刑的同时,必须毫无例外地并处罚金,相反,"并处罚金"在适用上因受制于从旧兼从轻原则和上诉不加刑原则而存在着两种例外情形。在例外情形下,贪污受贿案件中的主刑与附加刑可以分开适用,分别适用新旧不同的刑法条文,罚金刑完全可以脱离主刑而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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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贪污受贿
并处罚金
刑法溯及力
从旧兼从轻
处刑较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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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crime of corruption and bribery
"with fine"
retro-activity of criminal law
the "old and light"principle
a lesser punish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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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F611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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