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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院拍卖被执行财产所涉及问题的见解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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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庞远才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1994年第2期34-36,共3页
新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人民法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的情况越来越多,这是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遇到的新课题,笔者调查了某县法院在执行案件中拍卖被执行人财产时遇到的问题,现就此类问题谈谈个人见解,意在完善拍卖法律制度。 一、... 新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人民法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的情况越来越多,这是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遇到的新课题,笔者调查了某县法院在执行案件中拍卖被执行人财产时遇到的问题,现就此类问题谈谈个人见解,意在完善拍卖法律制度。 一、拍卖权是否属于处分权,由谁来行使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规定交有关单位拍卖或者变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值收购”。对拍卖权是否属于处分权的问题,存在不同看法。拍卖是一种公开竞争出价而定价金的方式。拍卖权是一种特殊的处分权,即特殊的买卖方式,其特点是: 1.非财产所有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受托将财产卖给出价最高的买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事诉讼法 处分权 指定期间 十六条 财产所有人 个人见解 财产价值 竞买人 法律文书 价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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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执行担保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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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龙永红 《政法论丛》 CSSCI 1994年第1期29-30,共2页
谈谈执行担保问题龙永红我国《民事诉讼法》在执行程序中规定了执行担保制度。这一制度的确立,对解决全国上下普遍存在的“执行难”问题;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和避免因强制执行给社会带来的不利影响等方面,都具有十分重大... 谈谈执行担保问题龙永红我国《民事诉讼法》在执行程序中规定了执行担保制度。这一制度的确立,对解决全国上下普遍存在的“执行难”问题;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和避免因强制执行给社会带来的不利影响等方面,都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现就执行担保的几个问题谈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执行担保 被执行人 生效法律文书 暂缓执行期间 申请执行人 可靠的担保 中止执行 担保财产 人的财产 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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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完善当事人递交诉讼文书制度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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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龙永红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1993年第4期36-38,共3页
我国法律对于人民法院向当事人递交诉讼文书作了相当明确的规定,同时,法律也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递交诉讼文书作了规定,只是这些规定比较散乱,加之又无可操作性,因而司法实践中对当事人递交诉讼文书这一制度的贯彻可以说不具体、不完善,... 我国法律对于人民法院向当事人递交诉讼文书作了相当明确的规定,同时,法律也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递交诉讼文书作了规定,只是这些规定比较散乱,加之又无可操作性,因而司法实践中对当事人递交诉讼文书这一制度的贯彻可以说不具体、不完善,或根本未落到实处。特别是当事人递交诉讼文书的时间记载这一问题,多数法院都是以当事人诉讼文书上载明时间为收到日期或根本未注意时间问题。然而,从我国刑事、民事、行政这三大诉讼法来看,当事人递交文书的时间不仅关系到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而且有时还直接影响到当事人的实体权利的保护。因此,笔者认为:完善当事人递交诉讼文书制度,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该引起人民法院的高度重视。笔者拟就当事人递交诉讼文书这一制度淡点浅见,以求得同行的共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诉讼文书 实体权利 司法实践 申请再审 民事诉讼法 执行申请 申请执行 收到日期 诉讼权利 管辖权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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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规范强制拍卖活动的几个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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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龙永红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1994年第4期24-27,共4页
由人民法院主持的强制拍卖被执行人财产以清偿债务的规定,虽在《民事诉讼法》中有一定体现,但由于法律规定过于笼统,各地法院在强制拍卖活动中缺乏具体的“操作规则”,因而各地做法不一。我省织金县人民法院自1991年以来开展了几次具有... 由人民法院主持的强制拍卖被执行人财产以清偿债务的规定,虽在《民事诉讼法》中有一定体现,但由于法律规定过于笼统,各地法院在强制拍卖活动中缺乏具体的“操作规则”,因而各地做法不一。我省织金县人民法院自1991年以来开展了几次具有一定规模的强制拍卖活动,经过逐步摸索,也初步形成一整套强制拍卖的程序。但其中尚有几个法律问题亟需加以明确,以便进一步规范强制拍卖活动。笔者就此作一初探。 一、关于强制拍卖公告问题 一般来说,强制拍卖义务人财产(动产或不动产)都需要进行公告,这是强制拍卖的必经程序。但关于公告,笔者认为需注意以下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拍卖活动 民事诉讼法 拍卖公告 义务人 竞买人 清偿债务 债务人财产 案外人 审判委员会 织金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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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审判工作中应注意纠正的几种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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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龙永红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1994年第2期16-19,共4页
市场经济体制的最终确立,必将带来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各个领域的深刻变化,法律的保障和服务作用将愈来愈重要。当前,各级法院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创造稳定环境,引导市场行为,服务经济建设。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由于部分法院干部对市场... 市场经济体制的最终确立,必将带来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各个领域的深刻变化,法律的保障和服务作用将愈来愈重要。当前,各级法院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创造稳定环境,引导市场行为,服务经济建设。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由于部分法院干部对市场经济不熟悉,不了解,不全面领会和掌握市场经济理论,加之现行部分法律法规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在审判工作中出现了一些与严肃执法、正确执法不相一致的倾向,如果不切实加以纠正,将可能导致不严格依法而仅凭主观想象办事,制约市场经济发展,影响整个经济建设大局。笔者通过调查了解,特将这几种不当的倾向加以归纳,以达抛砖引玉之目的。 一、过分强调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不认真确定风险责任 人民法院的主要任务之一就是保护合法,制裁违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审判工作 市场经济理论 主观想象 市场经济体制 服务作用 市场行为 审判人员 风险责任 从宽处理 普通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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