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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三角洲区域依法协同立法研究——基于对《长江保护法》第6条的阐释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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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坚 代杰 《绍兴文理学院学报》 2023年第3期30-39,共10页
《长江保护法》第6条首次在法律层面肯定了区域立法协同。长江三角洲区域可以依据《长江保护法》协同立法。江苏、浙江、安徽、上海的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依据《长江保护法》协同立法。江苏、安徽两省的所有设区的市,浙江的杭州、嘉... 《长江保护法》第6条首次在法律层面肯定了区域立法协同。长江三角洲区域可以依据《长江保护法》协同立法。江苏、浙江、安徽、上海的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依据《长江保护法》协同立法。江苏、安徽两省的所有设区的市,浙江的杭州、嘉兴、湖州三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亦可依据《长江保护法》协同立法。不同省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之间开展协同立法,应先请示本省人大常委会并经其同意。《长江保护法》第6条“协同推进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并非对协同立法的事权项目之限定。长江三角洲区域协同立法应受《长江保护法》整体事权范围的规范,主要分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与绿色发展两类项目。长江三角洲区域依据《长江保护法》协同立法的方式未受到法律的专门限定,可参考既有的地方立法实践中的协同方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长江三角洲区域 一体化 协同立法 长江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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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所有权、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冲突及其解决——以实现宅基地“三权分置”目标为切入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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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严照良 《绍兴文理学院学报》 2024年第7期76-88,共13页
在“三权分置”目标下,宅基地制度改革应当实现宅基地及地上房屋“动态”式流转,以充分释放宅基地财产权利属性。受限于“静态”式保障功能目标,宅基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会因农村房屋的买卖、继承、赠与、租赁、抵押或... 在“三权分置”目标下,宅基地制度改革应当实现宅基地及地上房屋“动态”式流转,以充分释放宅基地财产权利属性。受限于“静态”式保障功能目标,宅基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会因农村房屋的买卖、继承、赠与、租赁、抵押或其他经营行为而发生权利冲突。解决该等冲突的关键在于“宅基地资格权”的创设。宅基地资格权因宅基地资格权人身份改变,或因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流转、退还等发生变化。可在宅基地初始分配保障农民居住利益功能不变的情况下,突破宅基地使用权身份限制并设定宅基地使用期限,以实现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的有序流转。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宅基地所有权 宅基地使用权 房屋所有权 宅基地“三权分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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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的市乡村振兴立法保障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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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葛天博 《地方立法研究》 CSSCI 2021年第2期51-63,共13页
乡村振兴是自然资源效力、多元人力优势、各种经济要素系统推动乡村社会现代化的过程。在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进程中,地方法治是乡村振兴的直接保障,地方立法则是地方法治建设的基础。2015年《立法法》修订后,全国... 乡村振兴是自然资源效力、多元人力优势、各种经济要素系统推动乡村社会现代化的过程。在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进程中,地方法治是乡村振兴的直接保障,地方立法则是地方法治建设的基础。2015年《立法法》修订后,全国人大授予设区的市对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事项享有地方立法权,为设区的市的乡村振兴立法保障提供了规范性依据。然而,设区的市立法调整社会管理的内在行政特质,形成了部门利益代表全局利益、城市本位利益遮蔽乡村发展权益、管用脱责的设区的市立法困境。通过改变地方性立法观念、增加立法程序调研深度、克减部门利益内卷等方式,实现“把发展改革决定同立法决策更好地结合起来”的法治思维,从而依法推进乡村振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乡村振兴 设区的市 立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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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恶”案件财产审查的实践检视及困境纾解——以Z省“黑恶”案件公开刑事裁判文书为实证样本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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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严照良 张爱萍 严烨青 《绍兴文理学院学报》 2021年第9期96-103,共8页
严厉打击黑恶势力犯罪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应有之义,注重维护民营企业和公民个人合法财产权是法治思维的现实体现。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针对涉黑恶势力财产审查处置作出了规定,但由于规定过于原则,缺乏明确的审查规范、证... 严厉打击黑恶势力犯罪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应有之义,注重维护民营企业和公民个人合法财产权是法治思维的现实体现。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针对涉黑恶势力财产审查处置作出了规定,但由于规定过于原则,缺乏明确的审查规范、证明标准、救济措施等,再加上涉黑恶案件本身极为复杂,且审限控制严,刑事审判往往无法对涉案财产进行精准审查,致使裁判文书难以对涉案财产处置作出明确具体表述,从而影响打击效果。基于涉案财产的特殊性和对公正效率的追求,应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模式下,构建“黑恶”案件财产单独处置程序,切实提高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实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黑恶”案件 财产审查 以审判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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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担保的内部追偿:《民法典担保解释》第13条的解释立场与适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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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董新辉 《判解研究》 2022年第1期143-167,共25页
一、第13条的简评与追问:延续、突破以及留白(一)确立一个原则:延续共同担保一般无内部追偿权的立法本意何为共同担保,与混合担保如何区分?共同担保相对于一人提供担保而言,一般是指两个以上第三人为同一债务提供的担保。其中,如果既存... 一、第13条的简评与追问:延续、突破以及留白(一)确立一个原则:延续共同担保一般无内部追偿权的立法本意何为共同担保,与混合担保如何区分?共同担保相对于一人提供担保而言,一般是指两个以上第三人为同一债务提供的担保。其中,如果既存在人保又存在物保则称之为混合共同担保(以下简称混合担保)。由此可见,混合共同担保为共同担保的一种特殊形式,其与共同人保、共同物保一起,组成了共同担保的三种主要类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共同担保 追偿权 混合担保 立法本意 适用规则 民法典 第13条 人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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