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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如何通过判决说理塑造法院的权威——以美国最高法院为例 被引量: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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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秦前红 黄明涛 《中国刑事法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3期117-127,共11页
判决说理是附属于司法权的一项理性技艺,在不同法律传统中有不同表现。美国最高法院在宪法案件中的判决说理不仅是得出判决结果的必要论证过程,更实现了发展司法规则、提供原则论坛、呈现思辨过程和供给法律话语等诸多功能,并且在文辞... 判决说理是附属于司法权的一项理性技艺,在不同法律传统中有不同表现。美国最高法院在宪法案件中的判决说理不仅是得出判决结果的必要论证过程,更实现了发展司法规则、提供原则论坛、呈现思辨过程和供给法律话语等诸多功能,并且在文辞上展现出思辨性、前瞻性、渐进性和有限性兼容并包的风格,在全球范围内都是独树一帜的。判决说理的上述功能与文风相生相成,将司法权的智慧与技艺表现得淋漓尽致,有颇多值得后发法治国家学习与借鉴的地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判决说理 美国最高法院 司法技艺 司法规则 渐进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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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化及其批判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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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思达 《中国法律评论》 2014年第3期54-57,共4页
作为"舶来品"的法律职业在中国本土的土壤上还只是刚刚生根发芽,在行业准入、服务质量、创造需求等方面都还存在很大欠缺,在国家的政治舞台上更是弱势群体。这样的一个群体,在中国社会急剧变革的历史背景下,必须加倍团结,而... 作为"舶来品"的法律职业在中国本土的土壤上还只是刚刚生根发芽,在行业准入、服务质量、创造需求等方面都还存在很大欠缺,在国家的政治舞台上更是弱势群体。这样的一个群体,在中国社会急剧变革的历史背景下,必须加倍团结,而不是四分五裂。自21世纪以来,随着统一国家司法考试制度的确立和律师、法官、检察官等法律实务人员专业化程度的不断提高,"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概念在我国法律界的公共话语中逐渐流行起来,其中最有代表性的观点是北大法学院的强世功教授写作于年的一篇激情澎湃的《法律共同体宣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律共同体 检察官 法官 法律职业 司法 法律工作者 律师业 法律服务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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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与资本主义生产:马克思和资产阶级意识形态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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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加里.扬 杨婕 《山东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8期27-41,共15页
本文研究马克思理论中两个相关的主题:马克思对资产阶级意识形态关于资本主义生产的错误描述的批判,以及他对资本主义生产之不正义的批判。首先,马克思反对资产阶级意识形态对资本主义生产中一般性分配和特殊性剩余价值的解释。整个资... 本文研究马克思理论中两个相关的主题:马克思对资产阶级意识形态关于资本主义生产的错误描述的批判,以及他对资本主义生产之不正义的批判。首先,马克思反对资产阶级意识形态对资本主义生产中一般性分配和特殊性剩余价值的解释。整个资本主义生产包含两个过程,流通和直接生产。流通过程中决定性的交换是工人的劳动力与资本家的金钱之间进行的交换。在直接生产过程中,决定性的交易是资本家对工人剩余价值的压榨。其次,基于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生产过程的描绘,可以断言,在马克思那里,这两个过程都是不正义的:表面上是自由的工资交换本身,被掩蔽的是对剩余价值的强迫性榨取;交换和交换的自由只是虚假的表象,资本主义生产中资本家和工人关系的实质是奴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正义 资本主义生产 意识形态 工资交换 剩余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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猫头鹰和小猫咪:法律与发展有未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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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郭晓明(译) 《山东大学法律评论》 2017年第1期159-165,共7页
在过去的50多年里,法律与发展理念先后出现了资本主义、社会主义和新自由主义三个完整的版本。然而,无论哪个版本的法律与发展理念均以失败告终,这表明普遍性和简单性没有认识到法律制度的复杂性和多样性。随着法律成为发展的一部分,作... 在过去的50多年里,法律与发展理念先后出现了资本主义、社会主义和新自由主义三个完整的版本。然而,无论哪个版本的法律与发展理念均以失败告终,这表明普遍性和简单性没有认识到法律制度的复杂性和多样性。随着法律成为发展的一部分,作为发展的法律预示着法律理念的破碎,但承诺解放是各版法律与发展所共同表达的理念。时至今日,作为实践的法律与发展要求我们吸取宏大叙事和普适方案的教训,并且加倍努力地探索地方语境下的经验知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律与发展版本 普遍主义 承诺解放 后法律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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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习惯的适用与识别——基于115份裁判文书的整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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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洪磊 林荣益 《民间法》 2019年第1期365-377,共13页
商事习惯不仅是商人的行为准则,更是一项重要的司法裁判依据。《民法总则》第10条将其作为制定法之后的补充法源。实证考察显示,《民法总则》第10条以引导商事习惯的司法适用的角度观之,尚显不足。商事习惯的司法适用中同时存在着适用... 商事习惯不仅是商人的行为准则,更是一项重要的司法裁判依据。《民法总则》第10条将其作为制定法之后的补充法源。实证考察显示,《民法总则》第10条以引导商事习惯的司法适用的角度观之,尚显不足。商事习惯的司法适用中同时存在着适用规则和适用内容的困境,其大大影响了司法适用的实效。从我国审判实践出发,将"习惯"作弹性解释,并使商事习惯的法源顺位先于一般民事规范,更有利于商事纠纷的解决。从长远的角度观之,商事习惯仍需在明晰商事习惯识别标准的前提下,通过商事习惯调查、司法审判和民间力量等渠道得到进一步发现和识别。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商事习惯 《民法总则》第10条 法源顺位 适用与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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