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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词谱新曲”情形下合作作品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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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赵平 《电子知识产权》 2013年第1期142-149,共8页
传统观点认为,在"旧词谱新曲"情形下,若作品在最终完成前词曲作者无"共谋",其所结合的音乐作品不能算作合作作品,只能算作结合作品。但结合作品更多的是德国著作权法上的概念,我国著作权法并未对结合作品作出规定。... 传统观点认为,在"旧词谱新曲"情形下,若作品在最终完成前词曲作者无"共谋",其所结合的音乐作品不能算作合作作品,只能算作结合作品。但结合作品更多的是德国著作权法上的概念,我国著作权法并未对结合作品作出规定。对"旧词谱新曲"情形下合作作品的认定进行研究,意在通过论证合作作品合意可以事后追认,进而主张在我国当前未对"结合作品"作出规定的语境下可为"旧词谱新曲"作品提供一种合作作品保护范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旧词谱新曲 合作作品 合意 追认 私法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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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糅诗的作品定性分析与权利保护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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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赵平 《中国版权》 2013年第1期41-44,59,共5页
从已进入公有领域的四句古诗中各抽一句组成的杂糅诗,若具独创性,可算作作品。但其非完全独立的新作品,也非改编作品。虽然其在认定标准及外观形式上与汇编作品有很大相似,但其因句意改变而侵犯原古诗保护作品完整权,违背汇编作品不得... 从已进入公有领域的四句古诗中各抽一句组成的杂糅诗,若具独创性,可算作作品。但其非完全独立的新作品,也非改编作品。虽然其在认定标准及外观形式上与汇编作品有很大相似,但其因句意改变而侵犯原古诗保护作品完整权,违背汇编作品不得侵犯原材料著作权之理念。结合对演绎作品定义的重新审视,杂糅诗可理解为具有汇编作品表征的一类特殊演绎作品。杂糅诗作为演绎作品的保护应为弱保护,以保护公共利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杂糅诗 独创性 汇编作品 演绎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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