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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法人、法定代表人、法人代表三者不能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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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林永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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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舟山市定海区国税局岑港税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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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浙江财税与会计》
1997年第6期45-45,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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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近段时间来,笔者在阅读某税务报第四版的广告(纳税大户光荣榜)时,屡屡发现“法人”、“法定代表人”、“法人代表”这三个法律概念被混为一谈了。有在“企业法人”项下面写着企业的厂长、经理姓名的。有在公司董事长姓名上方署“法人代表”的。 对民法有所了解的人士都知道,上述三个法律概念是完全不同的。即法人是被法律赋予民事主体资格的社会组织;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变动时要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而法人代表是法人成立之后,由法人(通过其法定代表人)委托、指派而产生的,可以因工作(业务)需要随时委托、指派,且不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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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人代表
法律概念
民事主体资格
法人成立
登记手续
公司董事长
组织章程
委托书授权
光荣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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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F810.42
[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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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私税公付”危害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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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林永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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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舟山市定海区国税局岑港税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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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浙江财税与会计》
1997年第11期46-46,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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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前不久,在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过程中,某税务机关发现部分企业存在职工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公付”的现象。“个人所得税”,顾名思义是对个人收益(所得)开征的税种,理应由个人承担义务。如果转由企业支付,岂不变成了“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明确指出:“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单位替所得人代付个人所得税税款实质上是对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扭曲。个人所得税“私税公付”危害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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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个人所得税法
所得税税款
所得人
扣缴义务人
纳税义务人
个人收益
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
依法治税
企业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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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F810.42
[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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