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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之法律适用解析
1
作者
马春燕
《四川环境》
2010年第4期125-130,共6页
由于水资源的流动性,水污染事故常常影响到上下游不同的行政区的生态环境,跨行政区域水污染纠纷几乎成了中国水污染治理的一项制度痼疾。2008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对跨行政区域水污染纠纷的解决做了原则...
由于水资源的流动性,水污染事故常常影响到上下游不同的行政区的生态环境,跨行政区域水污染纠纷几乎成了中国水污染治理的一项制度痼疾。2008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对跨行政区域水污染纠纷的解决做了原则性的规定,所以根据该条的规定对跨行政区域水污染纠纷的范围、解决方式的效力以及救济方式进行研究,有利于更好的解决跨行政区域水污染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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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跨行政区域水污染纠纷
行政合同
行政调解
法律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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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
新《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之法律适用解析
1
作者
马春燕
机构
苏州大学法学院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研究中心
出处
《四川环境》
2010年第4期125-130,共6页
文摘
由于水资源的流动性,水污染事故常常影响到上下游不同的行政区的生态环境,跨行政区域水污染纠纷几乎成了中国水污染治理的一项制度痼疾。2008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对跨行政区域水污染纠纷的解决做了原则性的规定,所以根据该条的规定对跨行政区域水污染纠纷的范围、解决方式的效力以及救济方式进行研究,有利于更好的解决跨行政区域水污染纠纷。
关键词
跨行政区域水污染纠纷
行政合同
行政调解
法律救济
Keywords
Transregional water pollution dispute
administrative contract
administrative mediation
legal remedy
分类号
X197 [环境科学与工程—环境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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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新《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之法律适用解析
马春燕
《四川环境》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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