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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定对建筑业营改增后涉税处理的影响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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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笑萍 《注册税务师》 2017年第11期36-38,共3页
2017年7月1日起,建筑业取得预收款的时间不再作为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这是发生根本性变化的新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二条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2017年7月1日起,建筑业取得预收款的时间不再作为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这是发生根本性变化的新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二条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第三条规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增值税发票 建筑业 预收款 应交税费 教育费附加 纳税义务 地方教育附加费 营改增 城市维护建设税 建筑公司 城建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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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号公告是建筑企业预缴增值税的福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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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笑萍 《注册税务师》 2019年第4期30-32,共3页
1月19日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以下简称'4号公告')第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 1月19日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以下简称'4号公告')第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教育费附加 城建税 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 建筑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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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疫情防控捐赠货物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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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笑萍 《注册税务师》 2020年第8期63-64,共2页
发生新冠肺炎疫情以来,国家出台了许多优惠政策,其中包括捐赠货物的税收优惠政策,即《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以下简称“9号公告”),但涉及的... 发生新冠肺炎疫情以来,国家出台了许多优惠政策,其中包括捐赠货物的税收优惠政策,即《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以下简称“9号公告”),但涉及的会计处理以及与此相关的金额确认等问题在业界存在分歧。本文以案例形式进行分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会计处理 税收政策 税收优惠政策 疫情防控 税务总局 金额确认 捐赠 案例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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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纳税主体计算税前扣除捐赠金额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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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笑萍 《注册税务师》 2020年第6期45-47,共3页
在发生捐赠业务时,不管是在当期进行税前扣除还是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除,由于不同的纳税主体,在计算可以所得税前扣除的捐赠金额并不相同。如何更好地了解和掌握捐赠扣除的相关规定,并进行准确计算,笔者作如下分析。
关键词 税前扣除 纳税主体 捐赠金额 所得税汇算清缴 捐赠业务 捐赠扣除 准确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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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折扣不需要缴纳金融服务的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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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笑萍 《注册税务师》 2018年第5期44-45,共2页
现金折扣是指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一般用符号'折扣率/付款期限'表示。例如'2/10,1/20,N/30'表示:销售方允许客户最长的付款期限为30天,如果客户在10天内付款,销售方按商品... 现金折扣是指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一般用符号'折扣率/付款期限'表示。例如'2/10,1/20,N/30'表示:销售方允许客户最长的付款期限为30天,如果客户在10天内付款,销售方按商品售价给予客户2%的折扣;如果客户在20天内付款,销货方按商品售价给予客户1%的折扣;如果客户在21天至30天内付款,则不能享受现金折扣。企业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现金折扣 会计处理 购买方 增值税 修理修配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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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不同的涉税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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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笑萍 《注册税务师》 2018年第11期53-55,共3页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以下简称'28号公告')出台后,财税界主要认为对税前扣除凭证的要求放宽了,对有些以前要求需要凭发票扣除的,自2018年7月1日起可以凭收款凭证、分割单等非发票...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以下简称'28号公告')出台后,财税界主要认为对税前扣除凭证的要求放宽了,对有些以前要求需要凭发票扣除的,自2018年7月1日起可以凭收款凭证、分割单等非发票单据据实税前扣除。但是,需要注意的是,28号公告中第十七条规定要求更严格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税务机关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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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加计抵减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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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笑萍 《注册税务师》 2019年第6期57-61,共5页
根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规定,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允许按照当期可抵... 根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规定,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允许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这项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时间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本文通过案例对加计抵减政策影响到会计处理进行分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增值税 应交税费 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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