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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治安拘留中的律师介入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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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中一
徐苏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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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苏州大学法学院
新天伦律师事务所
苏州市金阊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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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中国律师和法学家》
2005年第7期72-74,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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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律师介入治安拘留案件可以帮助被拘留人行使申辩权,使被拘留人及时地启动救济程序,监督公安行政机关正确适用强制措施、行使行政处罚权。预防警察滥用职权。律师介入治安拘留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据《律师法》缺乏相应的程序性规定。导致律师难以真正介入治安拘留案件。刑事诉讼程序中有关律师介入的规定可资借鉴,应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作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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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律师介入
治安拘留
《治安管理处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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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631.5
[政治法律—中外政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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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技术创新激励路径的比较与选择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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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雷艳珍
付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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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金阊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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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科技与法律》
2012年第3期5-10,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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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2010年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政策研究"(10JJD8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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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技术产品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完全由私人提供新技术,其供给将显著不足。为激励技术创新,有两种途径:给私人分配产权或者由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前者以专利制度为代表,后者以奖励制度为代表。对两种制度进行比较,在批判专利制度基础上形成的各种奖励制度并不优于专利制度。专利制度通过自我调适,可以有效克服其在运行中带来的问题,更好的实现专利制度的社会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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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技术创新
专利制度
奖励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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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F270
[经济管理—企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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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浅议中国区际刑事司法管辖冲突及协调
被引量:2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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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正东
付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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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苏州市金阊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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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江南社会学院学报》
2007年第3期70-72,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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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中国区际刑事管辖冲突具有不涉外性、多元法系之间、单一制国家内平等法域间的特点和简单的跨境犯罪、复杂的跨境犯罪、特殊的跨境犯罪三类。"一国两制"原则和合理、有效地惩治防范犯罪原则应成为解决三地刑事管辖冲突的基本原则。排斥我国刑法典和刑事诉讼法典的适用以及对简单和复杂的跨境犯罪、互派人员的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有关国防和外交的犯罪、有关港澳居民涉外的犯罪、有关港澳居民在国外实施国际犯罪后逃回国内的管辖等,均是解决协调刑事司法冲突具体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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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区际刑法
刑事管辖冲突
基本原则
具体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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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Penal Law between Districts
Conflict of Law Management
General Rules
Specific Rul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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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0.1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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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治安拘留中的律师介入
被引量:2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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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中一
徐苏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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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苏州新天伦律师事务所
苏州市金阊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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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社科纵横》
2006年第5期70-71,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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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文章对治安拘留中律师介入的意义,法律依据与保障、介入时机进行了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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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治安处罚
拘留
律师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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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F34
[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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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非诉行政执行案中应设立复议制度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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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小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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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苏州市金阊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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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行政与法制》
2003年第1期34-34,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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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这是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律依据。然而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的申请后,如何审查及审查后的处理均无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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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行政机关
人民法院
强制执行
行政执行
其他组织
《行政诉讼法》
不履行
十六
制度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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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5.3
[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D922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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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我国民事拘传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
被引量:5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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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永泉
徐侃
胡浩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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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苏州大学
江苏省苏州市金阊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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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法律适用》
北大核心
2009年第9期62-63,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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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一、我国现行民事拘传制度的缺陷
(一)我国将拘传的对象仅限定于被告
我国现行民事拘传制度适用范围主要限定于赡养、抚育、抚养、必须出庭才能查明案情等类型案件中的被告,以及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原因主要是考虑到这类案件的处理需要当庭听取被告的意见,查明被告的工资收入情况和抚养、赡养能力、偿债能力,让其就赡养、扶养等事项对原告当庭“表态”,甚至当庭对其训诫、教育,最终让存有血缘或者其他扶养关系的双方达成调解。由此可见,法院只拘传被告而不拘传原告,主要是基于对被告不履行法定赡养、扶养等义务的道德评价。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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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拘传
民事
缺陷
扶养关系
偿债能力
法定代理人
未成年人
收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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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5.1
[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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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浅谈民事诉讼承担与诉讼终结
被引量:2
-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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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云峰
戴毅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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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金阊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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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人民司法》
北大核心
2007年第03S期75-76,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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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民事诉讼进行中.当一方当事人死亡时,如何从法律上看待其继承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进言之.继承人参加诉讼究竟系其权利抑或义务?当继承人选择不参加诉讼时,对其诉讼权利以及诉讼权利背后的民事权利会产生何种影响?这些问题在实务中确有探讨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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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民事诉讼
诉讼权利
民事权利
继承人
当事人
义务
死亡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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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5.1
[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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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的效力认定及责任承担
被引量:3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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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韦炜
赵晓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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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江苏省苏州市金阊区人民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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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人民司法》
2012年第6期97-99,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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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不具备流通股发行能力的有限责任公司私下印制了股票,并且公司股东以实际交付该股票作为对公司债权提供质押担保时,尽管该股票本身不具有法律效力,但不能改变质押人以其在公司享有的股份设定担保的真实意思表示。在质押合同生效而质押权因未履行公示原则未生效时,应由导致质押权未能生效的一方即担保人对质押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范围,基于信赖利益原则应以股份出质时该股份实际代表的价值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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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有限责任公司
违约责任
质押权
意思表示
质权人
公司股份
实际交付
质押合同
合同生效
质押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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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0.5
[政治法律—法学]
D923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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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规章在行政审判中的参照适用
被引量:7
-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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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付国华
李向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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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江苏省苏州市金阊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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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人民司法》
北大核心
2011年第24期51-53,1,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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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根据法律规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在设定行政许可时,应当遵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不得越权设定行政许可。对于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应当是在上位法没有设定行政许可的情况下,下位法才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上位法已经设定行政许可的,下位法只能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本案中,原告购买的是工业用盐,而法律及国务院《盐业管理条例》没有设定工业盐准运证这一行政许可,因此,地方政府规章不能设定工业盐准运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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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规章
参照适用
行政审判
法律适用原则
行政法规
行政诉讼案件
行政行为
法院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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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2.1
[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D920.5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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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先行登记保存的合法性审查
被引量:5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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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姜玲
李向阳
付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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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江苏省苏州市金阊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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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人民司法》
北大核心
2008年第24期101-104,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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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裁判要旨】先行登记保存是指行政机关在案件调查过程中,为防止证据隐匿、转移、销毁,通过法定程序收集证据的一种方式,其法律性质及对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影响决定了该措施的行政可诉性。法院应围绕先行登记保存行为的适用条件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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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合法性审查
盐业公司
盐务管理局
上海铁路局
保存
行政主管部门
苏州市
南昌铁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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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2.11
[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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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未成年非婚生子女追索抚养费的诉讼时效
被引量:4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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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鞠琳
胡浩亮
陆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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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江苏省苏州市金阊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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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人民司法》
北大核心
2009年第24期82-84,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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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裁判要旨】追索抚养费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应充分考虑请求权人的行为能力、生活状况以及权利行使状态。未成年非婚生子女向抚养义务人追索抚养费,由于抚养费请求权具人身属性。权利的行使受到权利人认知与行为能力、道德观念、确认父母子女关系等诸多因素的限制。所以,基于维护公序良俗、人格尊严以及保障未成年非婚生子女基本生存权益的考虑,这一请求权原则上应不适用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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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非婚生子女
诉讼时效
抚养费
未成年
请求权人
父母子女关系
行为能力
权利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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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3.9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923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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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保险公司行使代位权的条件
被引量:1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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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付国华
张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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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江苏省苏州市金阊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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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人民司法》
北大核心
2008年第8期34-36,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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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裁判要旨]保险法关于保险代位权规定中的第三者损害包括违约损害,也包括侵权损害,但应以第三者有过错为前提,且被保险人应当对第三者享有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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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保险代位权
保险公司
违约损害
第三者
侵权损害
被保险人
保险法
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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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2.284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F842.3
[经济管理—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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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高速路上发生涉保险交通事故时的举证责任分配
被引量:1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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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付国华
徐海根
杨正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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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江苏省苏州市金阊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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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人民司法》
北大核心
2011年第20期93-95,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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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裁判要旨】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理赔时,应当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但是,保险人接到保险事故报案后,没有履行到现场对保险事故作勘查、核定和定性的义务,而主张事故不属于其保险范围的,法院不予支持,应由其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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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被保险人
交通事故
举证责任分配
高速路
保险事故
保险范围
裁判
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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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2.284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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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超过保险公司定损范围修理费用的赔偿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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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徐侃
耿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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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江苏省苏州市金阊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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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人民司法》
北大核心
2009年第2期83-86,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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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裁判要旨】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在修理车辆过程中若发现修理项目和费用超出了保险公司的定损范围,应当与事故相对方及保险公司进行协商追加定损,或者选择具有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不宜迳行对车辆进行修复。否则,应自行承担不必要的修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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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修理费用
保险公司
定损
赔偿
例指
评估机构
交通事故
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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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0.5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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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瑕疵出资股份转让合同的效力认定及责任承担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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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周筱法
张迈
付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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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江苏省苏州市金阊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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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人民司法》
北大核心
2008年第18期89-91,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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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裁判要旨】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瑕疵出资时,并不会导致公司股东资格的丧失,因此,瑕疵出资股东只要具备公司股东资格,就可以将其股份转让给其他股东或者股东以外的人。瑕疵出资股东转让股权后,只有在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权时才对公司债权人在出资不实的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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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瑕疵出资
转让合同
股份转让
责任承担
效力认定
公司债权人
股东资格
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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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2.291.91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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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科学构建我国民事再审程序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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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姜玲
张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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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江苏省苏州市金阊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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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法律适用》
2003年第9期77-78,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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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制度中,再审程序的启动权归属法院和检察院,当事人申诉或申请再审不必然启动再审,尚须得到上述法定主体的同意。公权力因此成为启动民事再审程序的唯一主体。公权力启动再审首先侵犯的就是当事人的诉讼处分权。对于受原不利裁判当事人而言,因为他们的诉讼主体地位被忽视而不得不依附于公权力,千方百计甚至不惜“曲线申诉“使再审程序得以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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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民事再审程序
民事诉讼制度
中国
当事人权利
诉讼处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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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5.1
[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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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规章在审判实践中的几个问题
-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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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付国华
李向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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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江苏省苏州市金阊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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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中国审判》
2012年第2期94-95,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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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本案当事人最大的争议焦点就是:被告作出行政处罚时适用的法律是否正确,这就涉及到规章在行政诉讼中参照适用的问题。如何理解"参照"的含义行政规章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都有约束力,而且有很多规章是根据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制定的,是法律法规的具体化和重要补充,如果将规章排除在法院评价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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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规章
行政机关
人民法院
行政诉讼
民告官
法规依据
审判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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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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