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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共同市场各国的产品责任法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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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迈克尔·惠恩卡普 刘慈忠 《环球法律评论》 1983年第4期36-46,共11页
引言本文从给术语下定义开始,评述欧洲共同市场各国产品责任法。在这里,我们将采用1976年斯特拉斯堡公约第二条规定的"产品"定义:"‘产品’这个词指的是所有可移动的物品,不论是未加工的还是加工过的,天然的或者工业的,... 引言本文从给术语下定义开始,评述欧洲共同市场各国产品责任法。在这里,我们将采用1976年斯特拉斯堡公约第二条规定的"产品"定义:"‘产品’这个词指的是所有可移动的物品,不论是未加工的还是加工过的,天然的或者工业的,甚至组合到另一可移动或者不能移动的东西中去的物品"。1976年的欧洲经济共同体协定指示草案,1979年经过修正,只是指"工业生产的可移动的物品"。这条定义也适用于建造建筑物使用的或安装在建筑物中的可移动的物品。后一个定义的优点是简明,但是被认为在适用于未加工的原料时比公约规定的定义有较大的局限性或者疑问。两个协定都没有解决不可触摸的物品,诸如气体和电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产品责任法 制造商 举证责任 损害赔偿 消费者 欧洲共同市场 法律制度 侵权行为 货物 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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