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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公证,和谐社会的和谐音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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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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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山东省荣成市公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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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山东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8年第2期125-125,134,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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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胡锦涛总书记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建设和谐社会,与我国传统的"和为贵"儒家思想相契和。要实现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需要各行各业都从各自在社会中所担当的角色出发,为之奉献智慧和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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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公证
和谐社会
民主法治
“和为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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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TN912.26
[电子电信—通信与信息系统]
X22
[环境科学与工程—环境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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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若干问题探讨
被引量:3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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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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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荣成市公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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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山东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8年第4期136-139,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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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修改后的婚姻法增加的一个新规定,适应了保护离婚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笔者结合法学理论、联系审判实际,初步探讨了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行使请求权的主体、责任主体、确定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应考虑的因素等问题,以期通过自己的视角和研究对这一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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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
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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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X-01
[环境科学与工程]
D90
[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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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不能犯与未遂犯的界限
被引量:1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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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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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荣成市公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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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山东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8年第3期139-141,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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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不能犯理论在刑法学界存在很大争议,在学术上形成了众家观点,尤其以德日纯粹主观说、具体危险说、抽象危险说、客观危险说为代表,他们所谓的不能犯不是未遂犯的一种,不具有可罚性。但是我国所谓的不能犯和德日不能犯是两个概念,确切地说,应定义为不能未遂犯。我国是以实行行为具有侵害法益的"危险性"为依据来认定未遂犯,又以实行行为是否具有实现犯罪的"现实可能性"为标准把未遂犯分为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不能未遂犯)。本文中把实行行为既没有侵害法益的"危险性",又没有实现犯罪的"现实可能性"认定为不可罚的不能犯,和德日两国的不能犯是不同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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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不能犯
不能未遂犯
客观危险说
具体危险说
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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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66
[政治法律—中外政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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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家庭暴力的防范与救济
被引量:1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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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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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荣成市公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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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山东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8年第1期119-121,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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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日益严重的家庭暴力危害了受害者的身心健康,侵犯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稳定和发展,已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为了给予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更全面、更具体、更适当的协助,以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必须建立法律、社会、心理各层次的社会支持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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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家庭暴力
夫妻财产制
离婚损害赔偿
防范与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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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0.4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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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公证过程中的法律思维
被引量:2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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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洪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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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山东省荣成市公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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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中国公证》
2008年第2期36-39,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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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一、公证过程的性质
作为“动词”意义上的公证,主要是指公证的过程,公证的证明、判断、引导、预测等功能也是由公证人在公证的过程中具体实现的。因此,公证的过程同时是公证人证明的过程、判断的过程、引导的过程、预测的过程。证明的过程是以真实性确认为内容的。公证作为法律制度的一部分。首先表现的是其证明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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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公证人
法律思维
法律制度
证明
引导
预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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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6.6
[政治法律—法学]
D90
[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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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公证合法性判断过程中的法律思维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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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洪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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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山东省荣成市公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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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中国公证》
2008年第4期30-31,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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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合法性判断是公证的应有之义。从法理学的角度看,合法性有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方面指公证本身的合法性,指人们对公证的态度:另一方面指法律意义上的合法性,即申请公证的事项,如行为、事实、文书的形式与内容的合法性问题。公证过程中的合法性判断主要针对的是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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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合法性问题
公证
法律思维
形式与内容
法律意义
法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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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6.6
[政治法律—法学]
F832.4
[经济管理—金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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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公证过程的性质和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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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洪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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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山东省荣成市公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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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中国公证》
2008年第3期24-26,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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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也许人们会想.任何公证人都会认为可以很容易地描述他沿袭了成千上万次的公证的过程.实际上并非如此。公证人在日复一日、年复一年的公证工作中都在做些什么?他追求的目标是什么?当事人在申请公证时.他所追求的目标又是什么?这两个目标是一致的还是分离的?有人认为。公证过程的结果——公证书.仅仅是一种证据。一种法律效力比较强的证据.公证的过程仅仅是出具这样一份作为证据的公证书。公证人在公证过程中只是一个被动的旁观者、记录者,公证处则仅仅作为一个“公共登记处”。①当事人申请公证的目的似乎只是要得到这样的一份公证书。从表面上看.确是如此。当事人向公证处提出申请,公证人对公证事项进行审查.真实、合法且符合程序规定便出具公证书。当事人将公证书作为证据或进行诉讼.或办理产权过户.或办理出国手续等。如把公证机构看作一个“工厂”。其所生产的“产品”似乎仅仅是公证书。但是,如果对公证人在公证过程中的思维进行分析,对当事人申请公证的动机进行分析.我们不难看出这种理解的片面性。那么,公证过程还产生了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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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公证人
性质
公证书
当事人
公证工作
法律效力
公证事项
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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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6.6
[政治法律—法学]
D925.1
[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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