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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比较法学于“错误生命”案件中之利用及影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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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伊沃·吉森
唐超(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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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荷兰乌特勒支大学莫伦格拉夫私法研究院
汕头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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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中国卫生法制》
2019年第4期56-59,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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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汕头大学科研启动经费项目(STF18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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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上接2019年第3期第76页)如表1所示,虽说这几国的最高法院在错误生命诉讼中都会援引其他法域的判例,但对判决的真正影响却不那么容易把握或证明。仅仅指出某国法院持有相同立场是不够,因为同样的结论可以并且很可能是基于完全不同的理由得出,这也就意味着比较法可能并没有发生什么影响,或者至少不具有决定意义。事实上,若各法律体制之间的关系真是这么直接干脆,“所有法律体制都跟着前头的其他体制”,那只要头一个拒绝了,也就没有法律体制还有自由去接受某诉讼请求。但事实并非如此(譬如荷兰就独辟蹊径),故得不出什么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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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比较法学
生命
法律体制
利用
案件
最高法院
诉讼请求
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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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02
[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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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比较法学于“错误生命”案件中之利用及影响(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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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伊沃.吉森
唐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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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荷兰乌特勒支大学莫伦格拉夫私法研究院
汕头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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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中国卫生法制》
2019年第3期68-76,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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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汕头大学科研启动经费项目(STF18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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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在错误生命案件的法律分析中,对比较法素材的利用极为普遍。检视了整个世界范围内不同法域结论冲突的诸多错误生命案件,并以荷兰及南非判例为主要例证,以验证下面的假说:在诸如错误生命这样争辩甚烈的案件中,真正具有决定意义的是侵权法体制的文化背景或者法律政策,而不是在比较法上找到的结论与论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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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错误生命
比较法
侵权法
政策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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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Wrongful life
Comparative law
Tort law
Policy decis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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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13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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