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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市场经济条件下对私营经济的刑法调整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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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学成 《社会科学家》 CSSCI 北大核心 1993年第6期59-61,76,共4页
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主体之一,私营经济在目前已活跃在商品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等各个领域,并显示出充满活力的勃勃生机。据统计,截至目前,全国城乡私营企业已达13.9万户,从业人员达238万人,注册资金有221.2亿元,在创造产值,... 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主体之一,私营经济在目前已活跃在商品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等各个领域,并显示出充满活力的勃勃生机。据统计,截至目前,全国城乡私营企业已达13.9万户,从业人员达238万人,注册资金有221.2亿元,在创造产值,缴纳税金及商品零售额等方面,均取得很大进展。特别是自党的十四大以后,私营经济的发展更呈快速之势,如沿海的广东、山东、上海等省市和内陆的四川、山西、北京等省市,其私营企业的年增长数量均为1000户以上。但是,私营经济毕竟是属于生产资料的私人占有性质,具有数量大、行业广、经营分散以及成员素质参差不齐等特点,由此决定在其存在和运行过程中,必会产生一系列问题。如果放任自流,没有必要的组织与管理,就难以健康顺利地发展。因此,把私营经济的生产与经营纳入法制的轨道,以法律手段维护、调整和发展这种新的生产经营方式,就是十分必要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私营经济 刑法调整 市场经济条件 违法犯罪行为 刑法观 私营企业 犯罪处理 公私财物 司法机关 破坏集体生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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