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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视阈下数字平台的中立性范式构建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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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国瀚文 《数字法治》 2023年第5期140-151,共12页
数字平台天然的中立性要求其具有非歧视的基本义务。当前数字市场中部分平台企业违背平台的中立性,滥用自身的市场支配地位,实施自我优待行为,对用户进行歧视性待遇,甚至设置市场障碍、拒绝开放数据接口、滥用算法致使消费者丧失自主选... 数字平台天然的中立性要求其具有非歧视的基本义务。当前数字市场中部分平台企业违背平台的中立性,滥用自身的市场支配地位,实施自我优待行为,对用户进行歧视性待遇,甚至设置市场障碍、拒绝开放数据接口、滥用算法致使消费者丧失自主选择权等问题,带来巨大的竞争损害,放任发展将会掣肘平台经济成长。结合平台自身发展实际,将平台中立性进行范式构建,有利于反垄断规制具体化,以此作为判断平台歧视性行为的法理依据,完善与中国经济发展实践相匹配的反垄断法规制体系构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平台中立性 反垄断法范式转型 歧视性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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