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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有限责任公司合约效力的司法干预及其界限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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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延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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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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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法商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2期104-111,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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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08CFX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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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当下,就公司的内部治理而言,公司法固然具有重要意义,但比较而言,公司合约则更具有基础性作用。虽然公司内部治理应该贯穿自治原则,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司法应该对公司合约的效力进行干预,以体现公司所固有的组织性特质和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具体而言,具有以下条件之一者,司法应干预公司合约的效力:(1)未参与合约缔结人或不同意缔约人的利益受损;(2)第三人利益受损;(3)公司合约违反公司本质特征。但是,司法对公司合约效力的干预也应有界限。这些界限主要包括:(1)公司合约的缔结和运行成本不能过高;(2)法官应该尊重公司内部的经营判断法则。因此,法官在否定公司合约的效力时应当慎重,以实现公司组织性与自治性之间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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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公司法
公司合约
自治性
组织性
效力判断
司法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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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2.291.91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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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判后答疑制度评析
被引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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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郭小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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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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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法商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07年第1期104-110,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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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自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在全国法院系统大力推行判后答疑制度之后,判后答疑制度已在全国各级法院陆续试行。虽然实行判后答疑制度的主要目的在于增强司法公信力,以从源头上治理涉诉信访的产生,从而促使当事人服判息诉,并最终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但判后答疑制度的实践却使我们对该制度的实际功效产生了疑问。尽管如此,判后答疑制度在我国当今的司法环境中仍具有现实意义,也是我国现阶段为消除当事人的不满所能采取的最为现实的选择,因此,我们不能断然否定其存在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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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判后答疑制度
涉诉信访
司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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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6.2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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