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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美国航空产品责任惩罚性损害赔偿问题研究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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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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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西北政法大学
西北政法大学郑斌航空与空间法研究所
西北政法大学航空法治现代化协同创新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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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武大国际法评论》
2018年第5期25-40,共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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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惩罚性损害赔偿在英美法系国家的产品责任实践中较为普遍,但由于航空产品责任交织运输责任与产品责任,该制度在一系列航空产品责任案件中的适用情况较为混乱。华沙公约体系和蒙特利尔公约并不承认惩罚性损害赔偿,而调整产品责任的国际公约和大多数国家的国内立法明确规定惩罚性损害赔偿,因此,在发生航空产品责任事故时,诉因不同,受害人获得的赔偿也不尽相同。为提高航空活动的安全性,应考虑在航空运输责任领域例外性地规定惩罚性损害赔偿的条件与范围,这样既可充分有效地保护受害人权益,又可化解司法冲突和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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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航空产品责任
运输责任
蒙特利尔公约
惩罚性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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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aviation product liability
transport liability
Montreal Convention
punitive damag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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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93.4
[政治法律—国际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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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美国航空产品责任惩罚性损害赔偿问题研究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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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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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西北政法大学
西北政法大学国际法研究中心
西北政法大学郑斌航空与空间法研究所
西北政法大学航空法治现代化协同创新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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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公民与法(综合版)》
2018年第7期27-34,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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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在产品责任案件中,是否设置惩罚性损害赔偿,不同法系的国家有不同的做法。美国是普通法系国家承认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代表性国家。惩罚性损害赔偿(Punitive Damages),也称为示范性赔偿(Exemplary Damages)或报复性赔偿(Vindictive Damages),它是普通法系国家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是指侵权行为人故意实施某种不法行为,或实施恶意的莽撞行为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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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惩罚性
赔偿制度
损害赔偿
航空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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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71.2
[政治法律—法学]
DD912.29
[政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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