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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权分置”背景下农户承包权继承问题微探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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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徐迪锋 《中国不动产法研究》 CSSCI 2017年第1期208-217,共10页
引言近年来,中央层面连续发文指导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改革,中国土地权利体系已来到重大调整的十字路口。~①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长期以来一直是法学界争论的焦点,而在承包权与经营权发生分离的改革背景... 引言近年来,中央层面连续发文指导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改革,中国土地权利体系已来到重大调整的十字路口。~①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长期以来一直是法学界争论的焦点,而在承包权与经营权发生分离的改革背景下,农户承包权相较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了一定变化,此时讨论农户承包权的继承问题,与以往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问题的研究相比,将存在一些新的观察视角与衡量因素。~②土地承包经营权可否继承的争论背后,实质上隐含的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与功能定位之争。而'三权分置'的核心就是剥离土地承包经营权中的财产性功能与非财产性功能,将它们分别赋予土地经营权与农户承包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分置 问题 三权 土地 农户 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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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选择权:性质界定与法权塑造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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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云生 吴昭军 《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2期12-21,共10页
性别选择权,系指行为人因生理差异或性别焦虑原因依法自主变更为另一目标性别的权利。承认性别选择权,有利于主体资格建构与确证;有利于身份关系认证;有利于婚姻关系缔结和角色定位;有利于社会角色识别。性别选择权有其自然法、宪法和... 性别选择权,系指行为人因生理差异或性别焦虑原因依法自主变更为另一目标性别的权利。承认性别选择权,有利于主体资格建构与确证;有利于身份关系认证;有利于婚姻关系缔结和角色定位;有利于社会角色识别。性别选择权有其自然法、宪法和民法基础。性别选择权系人格权、身份权和身体权。性别选择权的行使应具备法定要件,并须履行告知义务、注意义务,遵循类型限定和次数法定的原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性别选择权 性别变更 变性 人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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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地股份制改革的价值、困境及路径选择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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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徐文 《中国农村观察》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2期2-15,共14页
如何在推进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过程中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利益,是农村经济能否获得更平衡、更充分发展的关键。本文以可实现的市场化效果为标准,比较了现有的转让、出租、转包、互换、入股、抵押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 如何在推进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过程中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利益,是农村经济能否获得更平衡、更充分发展的关键。本文以可实现的市场化效果为标准,比较了现有的转让、出租、转包、互换、入股、抵押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论证了实施农地股份制改革的价值,辨明了实施这一改革的困境并提供了解决方案。农地股份制兼具整合价值与分离价值,在其改革实施过程中面临农民股东参与经营管理具有被动性和股份制经济组织代理成本过高的双重困境,可考虑通过引入机构股东与构建农民股东表决权外包机制,实现对农民股东的确权和对实际经营权人的限权,进而保障今后农地股份制改革中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财产性权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农地股份制 集体土地 “三权分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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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活动场所”法人化与民法典的路向选择——解读《民法总则》第92条第2款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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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吴昭军 《私法研究》 CSSCI 2017年第2期42-56,共15页
目次一、问题的提出二、宗教活动场所法人化的制度目的与价值定位三、宗教活动场所之体系定位——总则抑或物权编四、我国宗教活动场所法人化路径解读五、完善建议:单行法增设无须登记而自动取得法人资格之规定一、问题的提出加快推进... 目次一、问题的提出二、宗教活动场所法人化的制度目的与价值定位三、宗教活动场所之体系定位——总则抑或物权编四、我国宗教活动场所法人化路径解读五、完善建议:单行法增设无须登记而自动取得法人资格之规定一、问题的提出加快推进宗教工作法治化进程,完善宗教立法,是落实依法治国理念的重要举措。关于宗教活动场所法人化的立法工作也在不断探索和推进中,《民法总则》和新《宗教事务条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宗教活动场所 宗教事务条例 法人资格 法定代表人 法人登记 民法典 法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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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选择权:性质界定与法权塑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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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云生 吴昭军 《中国社会科学文摘》 2018年第10期115-116,共2页
性别选择权,学界或称“性别变更权”。广义的性别选择至少涉及如下四类:第一类,通过基因序列筛选决定胚胎的男女性别。第二类,通过自主选择使雌雄间性归于一性,本文称之为“医学变性”。第三类,基于生理畸变或异形呈现二元性别而依法自... 性别选择权,学界或称“性别变更权”。广义的性别选择至少涉及如下四类:第一类,通过基因序列筛选决定胚胎的男女性别。第二类,通过自主选择使雌雄间性归于一性,本文称之为“医学变性”。第三类,基于生理畸变或异形呈现二元性别而依法自主选择目标性别,本文称之为“法律变性”。此类性别选择不改变生理性别,而直接申请更改法律上性别身份,借此获得目标性别。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理性别 自主选择 法权 性别选择 选择权 性别身份 性质界定 雌雄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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