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题名信任,但需要验证:论区块链为何需要法律
被引量:140
- 1
-
-
作者
凯文.沃巴赫
林少伟
-
机构
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沃顿商学院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西南政法大学人工智能法律研究院区块链研究中心
-
出处
《东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4期83-115,共33页
-
基金
“西南政法大学人工智能法律研究教师研究创新项目资助”阶段性研究成果.
-
文摘
区块链是一项具有变革性的基础技术,其对世界的潜在影响堪比互联网。本质上来讲,区块链和法律都是信任机制,两者关系的不确定性引致对区块链两极分化的评价。区块链利用分布式分类账、共识和智能合约等特征实现避免对中央机关的依赖以及建立普遍诚信的价值主张。但区块链信任系统并非无懈可击,分类账、智能合约、边缘服务提供商以及代币销售各层次各有风险,网络解放和政府架空无异于天方夜谭,法律和监管介入的需求毋庸置疑。监管可能抑制创新并引起管辖权竞争问题,但并非无解之局。区块链可以补充法律、与之互补甚至取而代之,两者分别有其治理局限性,融合治理方为解决之道,而这可以通过法律代码化与代码法律化两种模式实现。
-
关键词
区块链
比特币
智能合约
法律代码化
法律监管
-
分类号
D996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
-
题名区块链监管:“法律”与“自律”之争
被引量:90
- 2
-
-
作者
凯伦.杨
林少伟
-
机构
英国伯明翰大学法学院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西南政法大学人工智能法律研究院区块链研究中心
-
出处
《东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3期121-136,共16页
-
基金
重庆市教委"人工智能背景下商事法律的应对与重塑"(项目批准号:KJQN201800308)
西南政法大学校级项目"新时代背景下中国公司法制度变迁路径检讨与展望"(项目批准号:2017XZZXQN-10)
+2 种基金
西南政法大学重点项目"公司法规则演变之检视"阶段性研究成果
彭诚信教授主持的2018年国家哲学社会科学重大基金项目"大数据时代个人数据保护与数据权利体系研究"(项目批准号:18ZDA145)
2016年国家哲学社会科学重点基金项目"程序性权利理论的提出与证成研究"(项目批准号:16AFX003)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
文摘
区块链这一革命性技术给传统法律监管带来前所未有的挑战,采取何种监管策略与态度已成各国当务之急。依照不同区块链应用对国家合法利益的威胁性不同,传统法律与区块链系统内部规则之间的交互关系可大致分为"乘间伺隙""相辅相成"以及"减轻交易摩擦"三种情形。由于网络数字化时代公共与私人领域边界的动态变化和不确定性,以上三种交互关系中都存在国家干预的模糊性和代码监管的局限性等挑战和冲突。据此,传统法律在应对区块链时至少需要评估区块链网络活动是否属于私领域以及其是否存在危害参与者及广大公众的风险这两大要素,以便制定区块链治理的最低标准,避免法律与代码的无谓争斗,进而实现法律与区块链的共存共荣。
-
关键词
区块链
代码
法律
监管
-
Keywords
blockchain
code
law
regulation
-
分类号
D912.29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
-
题名人工智能对公司法的影响:挑战与应对
被引量:18
- 3
-
-
作者
林少伟
-
机构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西南政法大学人工智能法律研究院区块链研究中心
-
出处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3期61-71,共11页
-
基金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公司法》私人执行之检视”(项目号17CFX072)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
文摘
人工智能的迅猛发展,将对公司法造成影响,其中主要体现在其对公司董事的影响。人工智能与董事之间的关系因不同发展阶段而有所不同,在弱人工智能阶段,人工智能因尚未达到可模拟人脑进行抽象思维的阶段,其可作为董事的辅助工具,但公司法需解决董事是否可将部分职权授于人工智能以及董事是否负有咨询人工智能的义务等问题。在强人工智能甚至超人工智能时代,人工智能担任独立董事不存在法律障碍的情况下,因人工智能与自然人董事的本质差别,公司法面临着诸多挑战,围绕传统代理成本理论而搭建的公司法规则框架可能需要重构,其他规范自然人董事的规则也须相应调整,公司也可能因此而受到公权渗透。面对人工智能技术的日新月异,公司法应未雨绸缪。
-
关键词
人工智能
法律
公司法
董事
-
分类号
D922.291.91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
-
题名人工智能法律主体资格实现路径:以商事主体为视角
被引量:6
- 4
-
-
作者
林少伟
-
机构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西南政法大学人工智能法律研究院区块链研究中心
-
出处
《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2021年第3期165-177,共13页
-
基金
西南政法大学阐释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理论研究专项(编号:2020XZYB-10)
“智能司法研究重庆市2011协同创新中心、重庆市人工智能+学科群之智慧司法学科建设(编号:ZNSF2020Y02)”阶段性成果
-
文摘
人工智能能否具备法律主体资格地位至今为止争执不休,并形成法律主体说、法律客体说与折中说三种观点。透过莫衷一是的学术争论背后可发现,实践需求与技术发展需要为人工智能提供一定的法律地位。对此,传统的应对路径有两种,一是创设全新法律主体,但此种路径会消耗大量宝贵的立法成本,且在短期内也无此迫切需求。二是通过寻求对现行法律规范的解释认可人工智能主体地位,但此种路径只能通过"类推"或"拟制"的办法承载人工智能主体资格,无法真正实现其法律地位。而在商事组织范畴中,介于公司与合伙之间的LLC因其具有无成员与内部治理灵活性的特点,可作为人工智能法律主体的壳,并以较低制度成本实现其法律地位。我国在植入LLC中应采取"区分有无成员、区分目的是何"的双重区分原则实现LLC的本土化构建,以助推人工智能的发展。
-
关键词
人工智能
法律主体
商事主体
LLC
实现路径
-
Keywords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legal subject
business entity
LLC
path to realization
-
分类号
D913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