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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大数据时代人工智能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被引量: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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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姚万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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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西南政法大学人工智能犯罪预防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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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内蒙古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2期84-90,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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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重庆市社科规划项目"网络金融犯罪实证解析与综合治理对策研究"(编号:2017QNFX40)
重庆市教育厅资助课题项目"大数据在法学教育中的应用路径研究"(编号:2017-GX-295)
+1 种基金
西南政法大学校级课题资助项目(编号:2018XZQN21)
重庆市科研创新项目"网络不法行为的刑罚边界"(编号:CYB17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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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人工智能作为引领未来生活的高端科技领域,通过生产不同的智能产品越来越被世人所熟知。我国积极研发各类人工智能产品预示着我国将逐步进入到人工智能时代。虽然人工智能存在"强人工智能"与"弱人工智能"的不同类型,但是都需要借助于大数据的优势才能真正发挥作用。然而,在人工智能快速发展的同时,也会带来一系列法律风险。因此,不仅需要明确个人信息的保护范围以及他人合理使用的边界,优化数据算法和成立伦理审查委员会来控制法律伦理的风险,而且对于由人工智能产品导致的侵权行为和刑事风险也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明确责任,同时在刑事规制阙如的情况下,可以考虑增设相关罪名来予以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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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大数据
人工智能
个人信息
法律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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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2.17
[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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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新过失论与人工智能过失刑事风险的规制
被引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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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姚万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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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西南政法大学人工智能犯罪预防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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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法治研究》
CSSCI
2019年第4期98-107,共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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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2017年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项目编号:2017QNFX40)
西南政法大学2018年校级课题资助项目(项目编号:2018XZQN-06)
西南政法大学海外利益保护研究中心资助项目(项目编号:2019XZGJHZK-29)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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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随着人工智能逐步应用于各领域而产生的过失刑事风险逐步增多,为刑法该如何进一步应对提出了新的挑战。通过分析人工智能的属性可知,它并不具备人类的'意志自由能力'。在我国立法尚未确立人工智能的法律主体地位之前,现阶段承认其具有犯罪主体资格为时尚早。随着现代科技风险的逐步增加,在理论径路上可以引入新过失论,如此不仅能够确保科技发展,而且通过新过失论成立要件的双层判断,不至于使科技发展止步于刑法对风险的不正当干预。针对医疗领域以及交通领域人工智能技术应用而产生的过失刑事风险,应当具体判断客观的注意义务以及主观的注意义务的内容,进一步限缩其过失犯的成立范围。此外,如果存在信赖原则的适用空间,则应彻底否定行为人成立过失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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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人工智能
自动驾驶
医疗事故
新过失论
信赖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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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4.1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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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索债型非法拘禁行为的刑法边界研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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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珂妤
赵振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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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西南政法大学人工智能犯罪预防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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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福建警察学院学报》
2020年第3期99-108,共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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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私力索债作为私力救济的从属概念,是指当事人认定债权遭受侵害,在没有第三方中介介入的情况下,以个人的力量索要债务,实现权利的行为。民间的私力索债常以人身拘禁的形式开展,而对人身自由的侵犯极易导致非法拘禁罪。因此,为探寻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入刑边界,依托典型案例厘清司法困境,以可罚的违法性理论为借鉴,为法官裁判提供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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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私力索债
非法拘禁
刑法边界
司法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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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4.3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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