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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领域视野下的数据共享问题研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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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汇 尹鹏旭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北大核心 2023年第6期63-76,共14页
数据与信息的关系是影响数据有效利用的重要因素,借助功能主义方法,在消除理论分歧的同时,还有助于实现二者的概念统合与功能重构。而以信息产权统摄知识产权,则构建起数据与信息产权的连接桥梁。信息作为人类社会的基本的善,维护这种... 数据与信息的关系是影响数据有效利用的重要因素,借助功能主义方法,在消除理论分歧的同时,还有助于实现二者的概念统合与功能重构。而以信息产权统摄知识产权,则构建起数据与信息产权的连接桥梁。信息作为人类社会的基本的善,维护这种普遍的善需要构建起有效的数据公共领域制度。数据公共领域制度既是对数据公平利用的价值实现,也是数字技术创新培育的现实所需。数据公共领域的功能实现应当确立起以登记为主的数据公示制度,以数据访问权为主的合理使用制度,以不可撤回规则为主的数据保留制度,在保护与利用的双重面向上构建起科学合理的数据公共领域机制,由此充分实现数据价值的有效分配与资源共享。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 公共领域 开放义务 共享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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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时代二次创作的著作权保护困境与制度变革——以演绎权为中心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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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唐艳 《电子知识产权》 2022年第2期52-70,共19页
数字时代,随着原始创作激励与二次创作自由矛盾的加剧,演绎权的存废抑或调整已成为争议问题。考察演绎权的制度生成史及内在机理,演绎权从复制权中独立出来具有历史原因,且在版权激励、消费者福利、排除不当得利等方面具有正当性,但因... 数字时代,随着原始创作激励与二次创作自由矛盾的加剧,演绎权的存废抑或调整已成为争议问题。考察演绎权的制度生成史及内在机理,演绎权从复制权中独立出来具有历史原因,且在版权激励、消费者福利、排除不当得利等方面具有正当性,但因对后续创新、言论自由、符号民主等具有抑制性,需对其施加适当限制。美国、英国和德国的演绎权制度代表了三种不同的制度模式,在平衡原始创作与二次创作关系上具有可借鉴性。我国的演绎权制度在加强原始创作激励和减少二次创作抑制这两个维度都存在不足,需要在反思和借鉴的基础上进行制度变革。建议将演绎权控制的范围延及对演绎作品的利用行为,对未经许可的演绎作品赋予著作权法消极保护,打破停止侵害救济的绝对适用,确立适用停止侵害救济的考量因素及不适用停止侵害的替代措施,将转换性使用分别结合其他的考量因素、构成要件纳入到停止侵害的适用和合理使用制度中。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演绎权 二次创作 转换性使用 合理使用 制度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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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领域视野下作品登记制度改革之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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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汇 刘伊菲 《科技与法律(中英文)》 2023年第5期73-85,共13页
在版权自动取得原则下,登记非为获得版权保护的必要条件,这种无形式要件“一刀切”的版权保护模式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公共领域的限缩。作品登记制度不仅具有记录版权原始归属和版权流转变动的功能,其还具有识别作品是否进入公共领域的功... 在版权自动取得原则下,登记非为获得版权保护的必要条件,这种无形式要件“一刀切”的版权保护模式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公共领域的限缩。作品登记制度不仅具有记录版权原始归属和版权流转变动的功能,其还具有识别作品是否进入公共领域的功能,区分作品商业价值高低及作者商业化意愿强弱的功能,对孤儿作品、人工智能生成物以及公共领域作品等特殊作品建档备案的分类管理功能等,而这些功能对于版权公共领域的保护至关重要。发现并充分发挥作品登记制度在不同情形下的功能优势,有助于保障一个广阔的公共领域空间,为人类后续创新奠定良好的制度基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版权保护 公共领域 作品登记 保护期续展 公共领域捐献 版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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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背景下高端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的目标与实践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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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汇 曾益佳 《法学教育研究》 2023年第2期211-232,共22页
在深入开展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大背景下,高端知识产权人才对我国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至关重要。当前,我国高端知识产权人才培养模式存在师资结构单一、课程设置不合理、人才供需不匹配等问题,从而使我国高端知识产权人才难以具备复合型... 在深入开展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大背景下,高端知识产权人才对我国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至关重要。当前,我国高端知识产权人才培养模式存在师资结构单一、课程设置不合理、人才供需不匹配等问题,从而使我国高端知识产权人才难以具备复合型、多元化、职业化、国际化等特征。要积极开展知识产权一级学科的论证工作,推动设立知识产权专业学位,通过建设高水平师资队伍、开发高质量精品课程、打造高标准合作平台,推动高端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取得成效。同时,也要加强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反馈机制的构建,及时发现并解决人才培养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促进人才培养的制度机制得以有效实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高端知识产权人才培养模式 知识产权一级学科 产教融合 反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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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体育时代运动数据财产权制度的创设
5
作者 郑家红 曾益佳 《江苏社会科学》 北大核心 2023年第5期173-182,共10页
数字体育时代,运动数据的商业价值不断飙升,运动数据产业的市场需求持续扩大。在此背景下,亟须重视对运动数据服务商的权益保护。从马克思主义利益观的视角来看,保障其合法权益能激发其生产运动数据的动力,并能实现运动数据资源的有效... 数字体育时代,运动数据的商业价值不断飙升,运动数据产业的市场需求持续扩大。在此背景下,亟须重视对运动数据服务商的权益保护。从马克思主义利益观的视角来看,保障其合法权益能激发其生产运动数据的动力,并能实现运动数据资源的有效分配与可持续利用。目前,规范的缺位使运动数据服务商多从合同法、知识产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现有模式中寻求保护,但运动数据所具有的虚拟性、广泛性、可识别性等特征使上述模式无法与其权益保护实现良性匹配。为了规范运动数据的利用秩序,确保运动数据的持续产出,实现运动数据的社会价值,创设数据财产权或许是较为妥当的选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体育 运动数据 数据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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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处理个人信息高额罚款制度的理解与适用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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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孙莹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3期22-34,共13页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66条第2款关于违法处理个人信息高额罚款的规定,将会是我国个人信息保护行政执法领域的重要法律依据。在未来制定实施细则时,应进一步明确违法处理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情形,以防范任意地扩大解释与适用高额罚款...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66条第2款关于违法处理个人信息高额罚款的规定,将会是我国个人信息保护行政执法领域的重要法律依据。在未来制定实施细则时,应进一步明确违法处理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情形,以防范任意地扩大解释与适用高额罚款制度。在双罚制下,大型网络平台企业将是高额罚款执法的重点对象。由省级以上网信部门作为高额罚款执法主体具有充分的合理性,也有利于兼顾行政执法的有效性和法制的统一性。高额罚款责任与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并存时,均应遵从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优先原则。建议创设独立的个人信息保护基金,将行政高额罚款纳入其中。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违法处理个人信息 高额罚款 双罚制 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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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剪视频著作权保护的制度困境与纾解之道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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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汇 郑诗婷 《科技与法律(中英文)》 CSSCI 2022年第3期24-32,共9页
混剪视频的风靡伴随着著作权困境,其存在与发展受到不当阻碍,基于文化多样性、表达自由和知识创新等的价值考量,著作权法应为混剪视频的发展留有制度空间。对于业余的混剪视频,可通过对合理使用这一公共领域制度的改造为其生存护航,可... 混剪视频的风靡伴随着著作权困境,其存在与发展受到不当阻碍,基于文化多样性、表达自由和知识创新等的价值考量,著作权法应为混剪视频的发展留有制度空间。对于业余的混剪视频,可通过对合理使用这一公共领域制度的改造为其生存护航,可行的途径是对适当引用型合理使用进行合理解释,以扩大其适用范围,从而为混剪视频的创作开道;对职业混剪视频,则可通过默示许可制度之再造提高许可使用效率,以平衡权利人与使用者间的利益分享,最终实现互联网时代的知识创新、新技术革命和文明传播的有机统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混剪视频 文化多样性 表达自由 合理使用 默示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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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未注册商标的有效保护及其制度重塑 被引量: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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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汇 《中国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5期83-102,共20页
商标法以注册取得机制为基石,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却并不完备。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商标法之间既联系又分工,只有坚持“平行保护”的基本理念,方可厘清二者的逻辑关系与本质,也才能给予未注册商标所有人以充分有效的救济。当前,我国《反不... 商标法以注册取得机制为基石,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却并不完备。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商标法之间既联系又分工,只有坚持“平行保护”的基本理念,方可厘清二者的逻辑关系与本质,也才能给予未注册商标所有人以充分有效的救济。当前,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无论是在规范建构技术、制度完备性抑或价值坚守方面都尚有不足。为更好保护未注册商标,宜以“平行保护”理念为统领,兼采商标法内循环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外循环之双循环系统,并从重构“反混淆”条款、引入“阻碍竞争”条款和创新中国特色“反仿冒”条款三个维度进行制度重塑,最终实现《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商标法》对未注册商标最有效的协同保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未注册商标 平行保护理论 反不正当竞争法 商标法 协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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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公共领域的体系化解读及其功能实现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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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汇 徐真 《法学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5期114-125,共12页
商标法公共领域保留是商标制度正当性的重要基点,它关涉商标法的基本原理和基本制度构造。公共领域机制在商标法中具有优化符号资源配置、维护公共文化良性发展以及促进公平竞争等制度协同功能。从特定标志的无条件排除、特定标志的附... 商标法公共领域保留是商标制度正当性的重要基点,它关涉商标法的基本原理和基本制度构造。公共领域机制在商标法中具有优化符号资源配置、维护公共文化良性发展以及促进公平竞争等制度协同功能。从特定标志的无条件排除、特定标志的附条件保护、公众的隐性使用自由和显性使用自由四个维度探讨商标法公共领域的实现机制,有利于我国商标法的规范重构与制度再造。我国商标立法在注重商标私权保护之同时,亦应充分注意公共领域的制度配置与价值实现,方此才能促进自由竞争与公平竞争的协调,兼顾工具正当和目的正当的有机统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商标法 公共领域 价值正当 功能实现 立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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