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共找到2篇文章
< 1 >
每页显示 20 50 100
民法典签署制度纵横论
1
作者 周清林 《法治社会》 2023年第4期77-90,共14页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旨在确认当事人以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时的成立时点。为准确适用该条,需要进行体系化解释和精细化构造。当事人是否采用合同书,取决于当事人约定。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合同书包括确认书。确认书签署并无特别之处,...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旨在确认当事人以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时的成立时点。为准确适用该条,需要进行体系化解释和精细化构造。当事人是否采用合同书,取决于当事人约定。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合同书包括确认书。确认书签署并无特别之处,因此确认书成立条款应当按照合同书理解。签署旨在确认合同条款,签名、盖章与按指印之间为确认意思之表示,应根据合同自由理解签署方式。签名只需名字具有识别性,且签名只对其上或其前文字产生效力覆盖。盖章与签名一样,在于确证当事人对合同条款认可。理论与实务上都需要区分不同印章类型,以认定当事人是否具有订约意思。举证责任上,需要区分举证对象为“章”还是“盖”而有所不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合同书 签署制度 签名 盖章 合同成立
下载PDF
论《民法典》第400条未登记不动产抵押合同之法律效果——兼评“双重效果论” 被引量:3
2
作者 周清林 《中国不动产法研究》 2022年第1期225-245,共21页
《民法典》第400、402条虽规定了应订立书面合同且通过登记设立不动产抵押权,但对未经登记不动产抵押合同效力未作规定。《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60条将未登记不动产抵押合同的法律效果确定为违约,排除了债权担保法律效果... 《民法典》第400、402条虽规定了应订立书面合同且通过登记设立不动产抵押权,但对未经登记不动产抵押合同效力未作规定。《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60条将未登记不动产抵押合同的法律效果确定为违约,排除了债权担保法律效果的可能。这一规定是区分原则适用的结果。“双重效果论”主张未登记不动产抵押合同产生担保效果与违约效果,是对现行制度解释的超越,具有立法论含义。该理论将冲击区分原则、担保分类体系、不动产抵押权设立制度以及整个意定担保物权公示要件主义。若采纳该理论,《民法典》物权编与担保制度体系在上述四个方面都需要修正,会耗费巨大的体系成本。实际上,可以根据违约责任承担方式选择权、违约连带责任以及否定债权人在抵押人未履行登记义务时的过错分担实现“双重效果论”的立法论目的。如果通过解释论即可以达到立法论宏旨,大刀阔斧的体系改造便毫无必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未登记不动产抵押合同 区分原则 债权式抵押担保 人保 物保
下载PDF
上一页 1 下一页 到第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