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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复合型人才培养实践教学创新研究——以西南政法大学为例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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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汇 石超然 《工业和信息化教育》 2018年第2期63-68,共6页
本文以西南政法大学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的实践教学方式为研究对象,介绍了西南政法大学现有的"双师同堂"、举办实务类讲座、开设实践训练课、专业实习4种实践教学方式及其存在的创新之处,继而通过采用问卷调查的实证研究方法,发... 本文以西南政法大学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的实践教学方式为研究对象,介绍了西南政法大学现有的"双师同堂"、举办实务类讲座、开设实践训练课、专业实习4种实践教学方式及其存在的创新之处,继而通过采用问卷调查的实证研究方法,发现存在实践教学比重低、现有实践教学难以落地、实践教学方法单一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通过逻辑分析的方法对其存在的原因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从学校实际出发,采用比较研究的方法,借鉴发达国家和校外的经验,提出了实践教学体系化、实践教学的教师复合化、实践教学方式多样化等观点,并结合西南政法大学现有平台机制提出了具体构建方法,以期对我校乃至我国知识产权复合型人才培养实践教学水平的提高有所裨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知识产权 复合型人才 实践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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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本科课堂教学质量评估机制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以西南政法大学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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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杜江涌 《科教导刊(电子版)》 2015年第33期20-21,23,共3页
课堂教学质量事关高校办学水平以及人才培养,作为监控体系的重要环节,高校本科课堂教学质量评估机制的设计科学与否,关涉各方利益。笔者立足西南政法大学,同时搜集、整理国内近20所高校的相关文件资料,通过对教师、学生及相关行政... 课堂教学质量事关高校办学水平以及人才培养,作为监控体系的重要环节,高校本科课堂教学质量评估机制的设计科学与否,关涉各方利益。笔者立足西南政法大学,同时搜集、整理国内近20所高校的相关文件资料,通过对教师、学生及相关行政人员的走访,剖析现行高校本科课堂教学质量评估机制存在的问题,建议优化评价指标、反对形式主义、增加可量化标准、重视教师自我评价、摒弃“一评否决”,真正实现“以评促教”、“以教促学”、教学相长的良性循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课堂教学质量 质量评估机制 评价指标 可量化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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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1357”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与实践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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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燕 《法学教育研究》 CSSCI 2018年第1期87-100,共14页
西南政法大学以"服务需求、提高质量"主线,贯穿"招生、培养和准出"三个环节,以"五大发展理念"为指引,坚持改革创新、坚持需求导向、坚持内涵发展、坚持立德树人,从招生机制改革、培养机制改革、课程教学改革、实践平台建设、导师... 西南政法大学以"服务需求、提高质量"主线,贯穿"招生、培养和准出"三个环节,以"五大发展理念"为指引,坚持改革创新、坚持需求导向、坚持内涵发展、坚持立德树人,从招生机制改革、培养机制改革、课程教学改革、实践平台建设、导师制度改革、深化开放办学、质量保障体系建设七个方面统筹推进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研究生教育 综合改革 培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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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式人工智能在教育领域的伦理风险与治理路径 --基于罗素大学集团的实践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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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惠彬 许蕾 《现代教育技术》 2024年第6期25-34,共10页
以ChatGPT为代表的生成式人工智能对传统教育模式造成了冲击,引发诸多教育伦理风险,而代表着英国顶尖教学和科研水平的罗素大学集团面对风险的举措极具借鉴意义。为此,文章以罗素大学集团为主要研究对象,首先介绍生成式人工智能在教育... 以ChatGPT为代表的生成式人工智能对传统教育模式造成了冲击,引发诸多教育伦理风险,而代表着英国顶尖教学和科研水平的罗素大学集团面对风险的举措极具借鉴意义。为此,文章以罗素大学集团为主要研究对象,首先介绍生成式人工智能在教育领域面向学生、教师和教育部门的应用现状,然后将罗素大学集团成员高校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教育伦理风险的讨论归纳为三个方面,再次分析介绍罗素大学集团面对上述风险的治理路径转变方式与转变原因,最后借鉴罗素大学集团的典型措施,从教导学生正确使用、确保教师主体地位、完善系统管理制度三个层面为我国生成式人工智能教育治理提出完善建议,旨在充分发挥生成式人工智能在教育领域的积极作用,推动数字化教育朝向符合教育伦理的创新和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成式人工智能 教育 伦理风险 ChatG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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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427条动产动态质押之公示新诠——兼对《担保制度解释》第55条证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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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璞钧 《太原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1期80-90,109,共12页
存货担保的委托监管、统一授信、质押银行等多种运作模式存在共同的监管、公示层面的隐忧,即派员监管模式下的监管人地位及公示形式选择问题,其在采取动态质押担保方式时矛盾尤甚。《担保制度解释》第55条依据形式主义的要求,统一了动... 存货担保的委托监管、统一授信、质押银行等多种运作模式存在共同的监管、公示层面的隐忧,即派员监管模式下的监管人地位及公示形式选择问题,其在采取动态质押担保方式时矛盾尤甚。《担保制度解释》第55条依据形式主义的要求,统一了动态质押的设定、存续和公示,是对传统民法中动产“占有质原则”的不当坚持,不符合我国动产担保自由设立的立法趋势,悖于《担保制度解释》整体的功能主义基调,也催生了监管人责任的无端扩大,应予以变更。建议修改《担保制度解释》第55条中关于通过“实际控制”设定和公示动态质押的规定,采取通过概括描述进行登记的方式公示设定动态质押之动产,贯彻《民法典》对动产担保自由设定的认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动态质押 公示方式 非占有质 监管责任 概括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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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体系下人体试验侵权损害赔偿路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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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殷明雪 《锦州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1期10-15,22,共7页
人体试验侵权不能完全等同于医疗损害侵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论视角下,探寻人体试验侵权损害赔偿的路径有两种:一是治疗性人体试验侵权可以按照医疗损害侵权处理;二是非治疗性人体试验侵权只能依据一般侵权... 人体试验侵权不能完全等同于医疗损害侵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论视角下,探寻人体试验侵权损害赔偿的路径有两种:一是治疗性人体试验侵权可以按照医疗损害侵权处理;二是非治疗性人体试验侵权只能依据一般侵权条款处理。然而,二者涉及的法律主体类似,按照不同的请求权基础进行规制,是否具有正当性还需进一步论证。此外,人体试验具有常规诊疗所不具备的高风险性、更高的知情同意标准以及更难的因果关系认定等特征,使人体试验侵权案件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和独立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现有规定难以对这一问题进行合理解释。为方便人体试验受试者寻求侵权法路径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可以考虑针对人体试验侵权案件设置独立的请求权规范基础,或者在司法解释中明确其与医疗损害责任的异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医疗损害侵权 人体试验侵权 知情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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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教传入对西南信教少数民族权利观念的影响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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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殷秀峰 陈小曼 《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6期39-46,共8页
清末民国时期基督教在西南民族地区的传播,在少数民族群众中形成了较大规模的"归化基督运动",对信教少数民族法律文化产生深远影响。在这些影响中,最重要的是法律文化深层结构的变化,主要体现为生命权、财产权、平等权、人格... 清末民国时期基督教在西南民族地区的传播,在少数民族群众中形成了较大规模的"归化基督运动",对信教少数民族法律文化产生深远影响。在这些影响中,最重要的是法律文化深层结构的变化,主要体现为生命权、财产权、平等权、人格尊严和文化权等权利意识的觉醒及其带有的基督教文化特征。这种变化"由里及表"推动行为规范、纠纷解决等法律文化表层结构的变化,形成信教少数民族基督徒群体意识与认同的重要力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基督教 西南少数民族 权利 法律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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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民间金融软法治理的出场逻辑与实践路向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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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龙柯宇 《征信》 北大核心 2023年第6期83-92,共10页
农村民间金融能够较好地弥补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缺口,是农村金融市场不健全和不完善的产物,是一种过渡金融体制。当下农村民间金融的治理难题归根于相关法律供给的异化,尤其是硬法规制模式的乏力甚至失灵。法经济学视阈下,软... 农村民间金融能够较好地弥补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缺口,是农村金融市场不健全和不完善的产物,是一种过渡金融体制。当下农村民间金融的治理难题归根于相关法律供给的异化,尤其是硬法规制模式的乏力甚至失灵。法经济学视阈下,软法可以发挥其在创制方式、立法成本、规范架构、实施机制等方面的比较优势。农村民间金融软法治理应秉持金融公平、金融效率、金融共享和绿色金融的价值理念,彰显社会公权力的治理效用、声誉机制的外溢效力、激励约束机制的常态化以及非司法中心主义的路径依赖,并在软硬法有机协同下推动农村民间金融的高质量发展,助力乡村振兴和共同富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农村民间金融 软法治理 法律供求分析 金融理念 运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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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个人信用信息的民事责任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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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建文 赵梓羽 《征信》 北大核心 2023年第3期50-55,共6页
个人信用信息的民法保护由权利确认制度和民事责任制度共同构成。个人信用信息权益在本质上是一种复合性权利,内在包含自主利益和信用利益。侵害个人信用信息的民事责任主要是侵权责任原则,其请求权基础是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69条... 个人信用信息的民法保护由权利确认制度和民事责任制度共同构成。个人信用信息权益在本质上是一种复合性权利,内在包含自主利益和信用利益。侵害个人信用信息的民事责任主要是侵权责任原则,其请求权基础是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69条第1款。侵害个人信用信息侵权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应采纳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其中损害既包括风险损害和焦虑损害,又包括身份盗窃、信用损害等下游损害。如果数个信用信息处理者的处理行为侵害个人信用信息造成损害的,则应根据因果关系的具体形态适用或类推适用我国《民法典》第1170条、第1171条和第1172条的规定。侵害个人信用信息的责任承担方式具有多元化,其损害赔偿范围包括财产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有建立惩罚性赔偿之必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用信息 复合性权利 双重构造 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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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介入民事纠纷的实践困境与完善进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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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建文 李燕 《北京行政学院学报》 北大核心 2023年第6期106-115,共10页
一个社会的正常运转,需要有把纠纷处理的业务在社会各个部分进行分散的政策考量和制度设计。行政权因其在信息收集与判断、强制权和可接近现场等专业优势,在参与化解一些与其职权密切关联的民事纠纷方面从未实质性缺席过。改革开放后,... 一个社会的正常运转,需要有把纠纷处理的业务在社会各个部分进行分散的政策考量和制度设计。行政权因其在信息收集与判断、强制权和可接近现场等专业优势,在参与化解一些与其职权密切关联的民事纠纷方面从未实质性缺席过。改革开放后,中国经济社会关系发生“民法公法化”的巨大变迁,《民法典》的颁行开启了“行政介入”的治理新时代和新实践。无论是“行政主动涉足”,抑或是“民事吁请”之下的“行政被动介入”,甚或是“行民的共同关照”,都构成了对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重大课题与挑战。梳理既有研究和实践,行政权介入民事纠纷在介入依据、领域、价值、资源和监督等方面存在着困境。为此,必须在介入之政策和理念的进路上,做到从理想到理性的转变,在介入之权与介入之路的选择上,进行权力简化和模式优化,同时还应在介入前提、程序设限及诉讼衔接上进行介入运行的正当控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民事纠纷 行政权介入 意思自治 公共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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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民法典时代生育权的人格权地位证成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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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倩 张建文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3年第3期212-223,共12页
尽管我国《民法典》第110条未明文列举生育权,但其条文内容的开放性为生育权的人格权地位证成提供了制度空间。生育权的正当性源于其自由价值,当下我国生育观念在保留传统家文化的同时,也基本完成对生育自由价值的吸纳。随着生育政策进... 尽管我国《民法典》第110条未明文列举生育权,但其条文内容的开放性为生育权的人格权地位证成提供了制度空间。生育权的正当性源于其自由价值,当下我国生育观念在保留传统家文化的同时,也基本完成对生育自由价值的吸纳。随着生育政策进一步放宽,公法对生育权的合理规制不构成对私法上生育权成立的阻碍。尽管生育行为须男女两性配合完成,但关于是否生育的选择本质上由个人作出,故生育权归属于作为个体的自然人,而非作为整体的夫妻。其中,即使男性在生理上无法孕育子女,但因其妻是否妊娠直接关乎丈夫的家庭规划,所以丈夫也有参与决定是否生育子女的权利,这在人类辅助生殖领域体现得尤为明显,故男性也属于生育权的主体。生育权与身体权、健康权存在本质差异。虽然对生育权的行使往往落脚于对自己身体的支配,但正如婚姻自主权、缔约自由权早已从“行动自由”这一兜底性权利中分化出去一样,生育权也因具有极其独特的内涵与外延,而应与身体权区分开来。生育权与健康权的区别较为明显,前者是自由性人格权益,而后者是物质性人格权,且两者价值追求也截然不同。生育权具有典型公开性,社会认知对于生育自由的重要性早已达成普遍共识;从对现有裁判文书的梳理来看,生育权概念在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已被广泛运用,相关的救济经验积累正逐步完备。生育权符合从利益到权利的一般证成标准,将其视为人格权并非权利泛化现象,生育权应属《民法典》第110条“等权利”之表述中所包含而未列明的具体人格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育权 人格权 身体权 权利泛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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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民间金融的软法治理模式及其规范化构造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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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龙柯宇 《科学决策》 2023年第11期236-247,共12页
农村信贷市场长期存在结构性失衡问题,民间金融虽是弥补“麦克米伦缺口”的一个可选制度安排,但其往往缺乏规范的运作发展机制,相关治理供给又严重缺失。农村民间金融软法凭借其在创制方式、条文内容设置、运行模式、实施效力等维度上... 农村信贷市场长期存在结构性失衡问题,民间金融虽是弥补“麦克米伦缺口”的一个可选制度安排,但其往往缺乏规范的运作发展机制,相关治理供给又严重缺失。农村民间金融软法凭借其在创制方式、条文内容设置、运行模式、实施效力等维度上的独特价值优势,能够有效弥补“命令—控制”范式下单一硬法规制的结构性缺陷,建构起一套自成体系、符合新公共治理逻辑、绩效显著的秩序维持机制。农村民间金融软法治理应承载“增进农民民生福祉,优化农村金融资源配置,助力乡村振兴和共同富裕”的制度期许,在金融包容的理念指引下,围绕政府金融监管效能的提高,并依托相关软法与硬法的协同共治关系,达成由管控式向参与式的治理逻辑转向,推动农村民间金融的规范化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农村民间金融 硬法规制 软法范式 协同共治 规范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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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签署制度纵横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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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周清林 《法治社会》 2023年第4期77-90,共14页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旨在确认当事人以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时的成立时点。为准确适用该条,需要进行体系化解释和精细化构造。当事人是否采用合同书,取决于当事人约定。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合同书包括确认书。确认书签署并无特别之处,...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旨在确认当事人以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时的成立时点。为准确适用该条,需要进行体系化解释和精细化构造。当事人是否采用合同书,取决于当事人约定。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合同书包括确认书。确认书签署并无特别之处,因此确认书成立条款应当按照合同书理解。签署旨在确认合同条款,签名、盖章与按指印之间为确认意思之表示,应根据合同自由理解签署方式。签名只需名字具有识别性,且签名只对其上或其前文字产生效力覆盖。盖章与签名一样,在于确证当事人对合同条款认可。理论与实务上都需要区分不同印章类型,以认定当事人是否具有订约意思。举证责任上,需要区分举证对象为“章”还是“盖”而有所不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合同书 签署制度 签名 盖章 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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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标民行交叉案件的程序困境及其破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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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徐真 《科技与法律(中英文)》 2023年第4期81-89,共9页
民事侵权与行政确权程序二元分立体制造成商标民行交叉案件的程序困境,导致实践中案件审理周期长、商标效力认定反复、循环诉讼等问题。商标诉讼民行交叉与涉不动产登记等传统民行交叉及专利诉讼民行交叉存在重要区别,既有的程序衔接模... 民事侵权与行政确权程序二元分立体制造成商标民行交叉案件的程序困境,导致实践中案件审理周期长、商标效力认定反复、循环诉讼等问题。商标诉讼民行交叉与涉不动产登记等传统民行交叉及专利诉讼民行交叉存在重要区别,既有的程序衔接模型无法有效纾解前述困境。通过法理分析与比较研究可知,问题的解决须诉诸民行制度壁垒之打破与贯通。司法政策层面,应允许法院在民事侵权程序中对商标有效性进行审查,并注意限缩该规则的适用范围及民事判决的既判力范围。立法层面,可引入商标公众评审制度以从根源上减少问题商标的产生,并对现行确权程序予以针对性优化,最终促进商标民行交叉诉讼实现程序协调、结果公正与效能提升之价值目标。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商标民行交叉 民事侵权 行政确权 有限公定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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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若干重要问题解读(笔谈)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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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赵旭东 周林彬 +3 位作者 刘凯湘 赵万一 周友苏 李建伟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24年第2期1-41,共41页
新《公司法》修订所涉及的内容非常丰富,修订内容包括公司登记制度、股东出资责任、公司治理制度、公司资本制度、控股股东义务、董监高信义义务等方面。赵旭东教授指出,本次《公司法》修订在公司登记与信息公示制度、股东出资责任和法... 新《公司法》修订所涉及的内容非常丰富,修订内容包括公司登记制度、股东出资责任、公司治理制度、公司资本制度、控股股东义务、董监高信义义务等方面。赵旭东教授指出,本次《公司法》修订在公司登记与信息公示制度、股东出资责任和法律后果、公司资本制度、公司治理制度、股东权益保护和控股股东义务这五个关键领域实现了重大突破和创新。周林彬教授集中解析了“国家出资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一章,认为新《公司法》的亮点之一是通过新设这一章积极回应了我国国有企业治理的“本土实践”与“中国问题”,给出新时期国有企业治理的“中国方案”,推进了中国特色的国有企业治理制度的设计,重塑了国有企业的规范体系。刘凯湘教授对本次《公司法》修订中与公司资本制度相关的若干条文展开解析,包括限期认缴制、新增有限公司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制度、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责任承担规则、董事会的催缴出资义务、股东失权制度、董监高对股东抽逃出资的连带责任、类别股的规定、授权资本制等。赵万一教授深入探讨了这次《公司法》修改的主要特点,认为新《公司法》既坚持了其商法属性,同时又充分考虑了《民法典》的既有制度内容,适当兼顾了与《民法典》之间的制度衔接关系,从而既为科学解决民法与商法的关系提供了理念和制度支持,也为中国式法律制度体系的创建提供了完美的立法实践样本。周友苏教授深入解析了新《公司法》在完善股东出资制度方面增加的股东出资缴纳、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股东失权、股东出资责任这四条新规定,认为新《公司法》在完善股东出资制度方面增加的这些新规定,积极回应了我国自2013年以来公司数量大幅增长所带来的股东盲目认缴、天价认缴、期限过长的现象突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纠纷案件呈明显上升态势等问题,极大地强化了保护债权人的力度。李建伟教授深入解析了《公司法》修订中与法定代表人制度相关的若干条文,认为新《公司法》关于法定代表人的规定较之以往更加体系化,并有望基本解决困扰公司实践许多年的诸多难题,但其中亦存在不完全规范的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新《公司法》 股东出资责任 公司治理制度 公司资本制度 法定代表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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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必留份适用范围和资格精确化的体系进路
16
作者 王彦智 《宜宾学院学报》 2023年第10期75-84,共10页
《民法典》第1159条第2分句将必留份制度扩张至法定继承和民事执行法,同时《民法典》第1131条遗产酌给请求权降低了《继承法》第14条的实质标准,在法定继承范围内,必留份制度扩张的法律效果是引起了法典体系的不协调,实际上架空了第113... 《民法典》第1159条第2分句将必留份制度扩张至法定继承和民事执行法,同时《民法典》第1131条遗产酌给请求权降低了《继承法》第14条的实质标准,在法定继承范围内,必留份制度扩张的法律效果是引起了法典体系的不协调,实际上架空了第1131条。因此,有必要放弃第1159条第2分句,让遗产酌给请求权只适用于法定继承,让必留份制度回归遗嘱继承、遗赠领域,在遗产处理时将必留份制度中“必要的遗产”与《民事诉讼法》第251条之“生活必需品”作统一解释。为防止必留份制度重新被改造成特留份制度,应建立《民法典》第1141条必留份制度与婚姻家庭法上法定扶养义务的体系关联,必留份权利人的资格应结合法定扶养义务进行次序安排。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必留份 特留份 遗产酌给请求权 扶养义务 体系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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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背景下“身份权”的保护路径分析
17
作者 赵馨怡 《沈阳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3年第2期27-38,共12页
结合《民法典》第1001条,在明晰“身份权”内涵、性质的基础上,阐述了“身份权”保护在有法律规定和无法律规定下的不同保护路径。认为对于《民法典》第1001条“参照适用”条款的适用,应以《民法典》第1043条优良家风条款作为判断身份... 结合《民法典》第1001条,在明晰“身份权”内涵、性质的基础上,阐述了“身份权”保护在有法律规定和无法律规定下的不同保护路径。认为对于《民法典》第1001条“参照适用”条款的适用,应以《民法典》第1043条优良家风条款作为判断身份利益是否受法律保护的价值标尺,并运用动态系统论提出只有在“身份权”有可识别性且侵害行为严重违背家庭文明建设、影响社会保障功能实现时,“身份权”才能发展成绝对法益,从而参照适用人格权编的保护性规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身份权 人格权 参照适用 优良家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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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合约对《民法典》合同编的挑战及应对
18
作者 廖勤 《宜宾学院学报》 2023年第9期52-60,共9页
智能合约随着区块链技术的兴起而蓬勃发展,成为区块链2.0的典型代表。智能合约以代码语言表现合同内容,蕴含了当事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属于民法意义上的合同。作为自动执行的计算机化交易协议,智能合约与传统合... 智能合约随着区块链技术的兴起而蓬勃发展,成为区块链2.0的典型代表。智能合约以代码语言表现合同内容,蕴含了当事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属于民法意义上的合同。作为自动执行的计算机化交易协议,智能合约与传统合同有很大不同,对传统合同法规则中的合同设立、效力判断、履行、变更、终止、违约救济规则提出了巨大挑战。为了应对智能合约给《民法典》合同编带来的挑战,一方面要加强技术研究,为《民法典》合同编实施提供技术平台;另一方面要完善法律治理,为智能合约的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合同编 智能合约 区块链 自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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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与自愿二元定位下《证券法》ESG信息披露制度的体系完善 被引量:2
19
作者 李燕 肖泽钰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195-210,共16页
如何提升ESG信息披露的数量与质量,是当下ESG信息披露制度完善的首要目标。现有研究主要基于ESG强制性信息披露可以弥补自愿性监管不足之逻辑,认为应加强ESG信息披露的强制性;却忽略了自愿性信息披露的价值,以及在为何加强、如加强强制... 如何提升ESG信息披露的数量与质量,是当下ESG信息披露制度完善的首要目标。现有研究主要基于ESG强制性信息披露可以弥补自愿性监管不足之逻辑,认为应加强ESG信息披露的强制性;却忽略了自愿性信息披露的价值,以及在为何加强、如加强强制性方面论证不足。首先,理论研究发现,自愿性信息披露具有强制性信息披露不可替代的优势,其灵活性更契合ESG信息披露的个性化特征,形成更有效的市场信息;另一方面,自愿性与强制性信息披露是不可割裂的,在制度功能、披露内容与制度构建上具有关联性、互补性。完善的ESG信息披露制度需要强制性与自愿性的二元结合。其次,ESG的功能定位直接影响监管模式的选择。监管部门如将ESG定位为促进公司长期价值的工具,即属于公司自治范畴,采用自愿立场;如将ESG定位为社会治理的手段,往往会提升ESG信息披露的强制性以达到社会治理的目标。据此,我国现阶段基于“双碳”治理的目标提升环境信息披露的强制性,保留其余信息披露的自愿性具有理论与实践正当性。再次,虽然二元监管模式定位合理,但是在具体制度建设中仍存在环境强制性信息披露监管不足、自愿性ESG信息披露激励不足的内生冲突。当前环境强制性信息披露仍然采用单一重要性原则,可能造成ESG信息披露供给不足以及难以应对“漂绿”现象;在法定环境信息披露事项上,也存在标准不一的问题。自愿性信息披露则存在激励不足的现象。上市公司可能因为ESG信息披露承担监管风险,但却无细则与免责事由指引如何避免。最后,在制度优化上,监管强化存在引进双重重要性原则以及增列强制性信息披露事由两条路径。但考虑到双重重要性原则所代表的社会公共利益与证券法投资者保护利益的根本性冲突,现阶段统一法定环境信息披露标准较为合适。另一方面,证券法可以增列与环境有关的公司治理结构披露事项,以与环境法信息公开相区别。激励强化存在引进预测性信息安全港以及细化指引两条路径。但考虑到国内并无预测性信息安全港的相关规则,立法成本过高,因此现阶段细化自愿性ESG信息披露较为适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ESG 强制性信息披露 自愿性信息披露 双重重要性原则 单一重要性原则 绿色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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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的数额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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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若凡 《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学报》 2023年第5期95-100,154,共7页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在生态环境侵权领域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但是其适用范围仍有争议。随后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明确了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可有关惩罚性赔偿数额如何量...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在生态环境侵权领域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但是其适用范围仍有争议。随后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明确了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可有关惩罚性赔偿数额如何量定并未给予清晰的指引。惩罚性赔偿数额的量定是关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惩罚性赔偿制度功能实现的重要环节,其中基数和倍数作为惩罚性赔偿数额的构成要素尤为重要。依循惩罚性赔偿的制度功能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数额的基数与倍数认定规则的现实困境进行剖析,针对现有规则认定中基础概念不清、估算方法不明、司法审查不足的问题,建议从外部对惩罚性赔偿数额进行限制,合理平衡惩罚性赔偿的数额,以提升司法公信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惩罚性赔偿 环境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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