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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执行力诉前阻断机制之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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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乐巍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20年第5期42-53,共12页
我国行政诉讼法上之"诉讼不停止执行"的例外规定与诉前保全,被普遍认为是我国现行的行政预防性保护制度,但其救济权利的作用十分有限。为能更充分地保障合法权益,就十分有必要建构行政行为执行力的诉前阻断机制。该建构制度... 我国行政诉讼法上之"诉讼不停止执行"的例外规定与诉前保全,被普遍认为是我国现行的行政预防性保护制度,但其救济权利的作用十分有限。为能更充分地保障合法权益,就十分有必要建构行政行为执行力的诉前阻断机制。该建构制度应坚持效益性、事项限制性与程序性监督三项原则,并应严格限定提起阻断申请的主体资格。诉前阻断行政行为的执行力,并不能产生终局性效果。如果行政机关认为,阻断行政行为的执行力会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可向有关人民法院申请紧急解除,而如果确有错误的,则可通过司法建议、司法调解等方式予以解决。诉前阻断程序的经过时限以后,行政行为的执行力自行恢复,并应继续执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诉讼不停止执行” 行政行为执行力 诉前阻断机制 程序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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