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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法学一流法治人才培养的宪法教育形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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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冯文杰 《鄂州大学学报》 2022年第4期9-11,共3页
当前监察法学一流法治人才的培养面临师资队伍相对不足、人才培养嵌入宪法教育有所忽视及知识体系发展亟需完善的困境。而德才兼备的高素质监察官后备人才与监察法学理论型人才的培养、监察法学教师发展及知识体系完善都需要宪法教育。... 当前监察法学一流法治人才的培养面临师资队伍相对不足、人才培养嵌入宪法教育有所忽视及知识体系发展亟需完善的困境。而德才兼备的高素质监察官后备人才与监察法学理论型人才的培养、监察法学教师发展及知识体系完善都需要宪法教育。应充分实现监察法学教学线上线下的有机协同,使嵌入宪法教育更具有实效性;充分发挥实务专家与理论专家教学相结合的优势,探索双师同堂教学;不断创新监察法学教学嵌入宪法教育的评价标准,使之与一流人才培养相适应;通过案例教学法使学生充分认识到监察法学人才培养嵌入宪法教育的重要作用,完成从被动宪法教育到主动宪法教育的蜕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监察法学 一流法治人才培养 互联网教学模式 宪法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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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益一百五十年的嬗变史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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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冯文杰 《西部法学评论》 2021年第3期15-28,共14页
与其考察继受法益知识本身是否真实可靠,不如细致研究法益知识本身的本体功能,从而探索出契合我国司法实践需求的本体知识.法益定义应在应然与实然两个层面做出:前者是指,根据自然法的基本原则所应保护的、客观上可能受到侵害或威胁的... 与其考察继受法益知识本身是否真实可靠,不如细致研究法益知识本身的本体功能,从而探索出契合我国司法实践需求的本体知识.法益定义应在应然与实然两个层面做出:前者是指,根据自然法的基本原则所应保护的、客观上可能受到侵害或威胁的人的生活利益;后者是指,根据自然法的基本原则,由法所保护的、客观上可能受到侵害或威胁的人的生活利益.自由主义的实现依赖法益论的坚持与完善.法益的状态说与利益说之争蕴含着前实证法意义上的法益上升为刑法法益的正当性难题,应坚持人本主义法益论去逐步解决.法益抽象化、精神化并非不合理,不合理的仅仅是以刑法保护所有的抽象化、精神化法益.唯有在完善法益论自身的基础上,妥当依赖刑法理论等论说的不断合理化,形成内外互动机制,才能使得法益论自身更为合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益 嬗变史 人本主义法益论 功能主义 内外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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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辅助量刑公正取向的双重构建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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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冯文杰 《华东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6期114-128,共15页
当前,社会变迁的情势纷繁复杂,而被刻下确定性烙印且相对缺乏灵活性的法律规范常常显得捉襟见肘。为实现AI辅助量刑公正结果,须从量刑教义学塑造与技术改进这两个方面着力。在量刑教义学塑造上确立消极的责任主义,以点的理论处理责任刑... 当前,社会变迁的情势纷繁复杂,而被刻下确定性烙印且相对缺乏灵活性的法律规范常常显得捉襟见肘。为实现AI辅助量刑公正结果,须从量刑教义学塑造与技术改进这两个方面着力。在量刑教义学塑造上确立消极的责任主义,以点的理论处理责任刑与预防刑的关系,提倡“类案类判”标准;在AI辅助量刑系统技术改进上,从利用并提升活性识别技术与实体对齐方法等方面提升自然语义识别技术的精准度,从价值导向、透明度提升、技术与规则的结合、技术人员职业素养的提高等方面缩减算法歧视,从案件性质及争议焦点识别、案例数据库全面性的提升、法官对AI辅助量刑系统的理解力提高等方面提升类案推送精细度,在偏离预警值的设置上遵循经验主义方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辅助量刑系统 自然语义识别 类案推送 偏离预警 算法歧视 量刑教义学 量刑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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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没收违法所得财物的计算规则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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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冯文杰 《北京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10期66-74,共9页
没收违法所得财物的数额认定是否应扣除犯罪成本,严重影响违法所得人的财产权能否被合理保护。学界主要存在净利原则、总额原则及相对总额原则之争。笼统地采取净利原则或总额原则不具有可操作性,必须针对不同类别的犯罪成本进行计算,... 没收违法所得财物的数额认定是否应扣除犯罪成本,严重影响违法所得人的财产权能否被合理保护。学界主要存在净利原则、总额原则及相对总额原则之争。笼统地采取净利原则或总额原则不具有可操作性,必须针对不同类别的犯罪成本进行计算,只有合理确定违法所得财物本身,才能妥当解决计算难题。违法所得财物数额的计算标准应采纳相对总额原则,为实施犯罪或预备犯罪所支出的成本,应不予扣除;若犯罪支出行为具有非法性,则不应扣除;若过失犯罪支出行为不具有非法性,则应予扣除;若依靠通过不法行为获得的获利机会实施的行为不具有非法性,就应将依靠这一机会实施的行为过程中产生的合理支出作为计算(减项)违法所得的扣除因素。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没收违法所得财物 净利原则 总额原则 相对总额原则之提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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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个人征信信息的刑法保护机制创新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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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冯文杰 《征信》 北大核心 2022年第4期31-37,45,共8页
刑法中的个人征信信息以电子或其他方式记录为形式要素,以识别性为实质要素。亟须细化前置法中非法或合法向他人出售或提供个人信息的具体规则;若某种个人征信信息属于完全不真实或公开的类型,就无必要以刑法予以保护;非法利用他人征信... 刑法中的个人征信信息以电子或其他方式记录为形式要素,以识别性为实质要素。亟须细化前置法中非法或合法向他人出售或提供个人信息的具体规则;若某种个人征信信息属于完全不真实或公开的类型,就无必要以刑法予以保护;非法利用他人征信信息实施下游犯罪无法评价的法益侵害行为已呈现类型化与典型化,应以刑法给予妥当规制。应将构建有效合规计划作为不起诉或量刑优待的考量依据,应考虑财产及人身权益在量刑中的附带作用,对罚金刑的适用须考量财产能力、犯罪严重程度及预防必要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征信信息 刑法 征信机构 定罪机制创新 量刑机制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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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内地与港澳地区规制侵犯商标权犯罪的比较与完善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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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冯文杰 《广西警察学院学报》 2022年第2期17-25,共9页
相较于内地,我国港澳地区对侵犯商标权犯罪的刑法规制范围更加广泛,借鉴、发展港澳地区的治理经验,有助于实现内地侵犯商标权犯罪治理的妥当化。应以法益保护为导向,在考量预防必要性的刑法立法限制的基础上,合理展开商标反向假冒等行... 相较于内地,我国港澳地区对侵犯商标权犯罪的刑法规制范围更加广泛,借鉴、发展港澳地区的治理经验,有助于实现内地侵犯商标权犯罪治理的妥当化。应以法益保护为导向,在考量预防必要性的刑法立法限制的基础上,合理展开商标反向假冒等行为的犯罪化。在侵犯商标权犯罪的罪刑规范中,应采取兼具稳定性与灵活性的混合型立法模式,采纳兼顾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倍比罚金制或限额罚金制,贯彻适用有效预防犯罪的资格刑并建立实质出罪化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侵犯商标权犯罪 内地与港澳立法比较 混合型立法模式 法定刑完善 出罪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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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组成犯罪行为之物的实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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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冯文杰 《甘肃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2022年第4期57-70,共14页
司法实践中组成犯罪行为之物没收形式化解释的泛滥,严重损害了国民合法财产权.为合理解释并容纳组成物,避免出现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没收的漏洞,应将供罪财物解释为包括犯罪工具与组成物.没收组成物的规范性质是保安处分,应以特殊预防... 司法实践中组成犯罪行为之物没收形式化解释的泛滥,严重损害了国民合法财产权.为合理解释并容纳组成物,避免出现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没收的漏洞,应将供罪财物解释为包括犯罪工具与组成物.没收组成物的规范性质是保安处分,应以特殊预防必要性作为限制的正当根据.应坚持实质的直接专门说,组成物意义上的供罪财物应被限制解释为“直接且专门供犯罪所使用的财物”,由此实现仅仅将值得«刑法»没收的被作为或准备作为组成物的财物没收的正义结果.所谓“供犯罪使用”,是指直接供犯罪使用或准备直接供犯罪使用.所谓直接关系,是指财物对犯罪的完成起到了决定性或促进性的作用.某种财物是否被行为人专门作为或准备作为组成物,应当从使用次数、使用比例、财物获取难易程度、主观目的、财物数量、财物特殊性以及行为人的社会角色等方面进行类型化界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组成犯罪行为之物 保安处分 实质解释 类型思维 实质的直接专门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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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洗钱犯罪所得财物中“所得”的实质解释——以《刑法修正案(十一)》为视角的分析 被引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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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冯文杰 《政法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4期44-55,共12页
没收洗钱犯罪所得财物是不当利益平衡措施,意在合理剥夺洗钱犯罪行为人的违法所得财物,贯彻"任何人都不能从不法行为中获益"的法理要求。"洗钱犯罪"是指符合洗钱罪构成要件且没有违法阻却事由的不法行为;"财物... 没收洗钱犯罪所得财物是不当利益平衡措施,意在合理剥夺洗钱犯罪行为人的违法所得财物,贯彻"任何人都不能从不法行为中获益"的法理要求。"洗钱犯罪"是指符合洗钱罪构成要件且没有违法阻却事由的不法行为;"财物"是指一切货币、物品与可以折算为货币的物质利益以及需要支付货币的其他利益等财产性利益。应坚持规范因果关系说,实质解释洗钱犯罪所得财物中的"所得",合理限定洗钱犯罪所得财物的没收范围。洗钱犯罪所得财物包括洗钱犯罪直接所得及其孳息与洗钱犯罪直接所得的替代(财)物及其孳息,不包括非替代(财)物及其孳息类的合法生产、经营所得。洗钱犯罪直接所得包括物质与非物质利益、动产与不动产利益、有形与无形利益;替代(财)物包括利用洗钱犯罪直接所得所购买的股票、彩票、不动产等财物;替代(财)物的孳息包括股息、租金、利息等财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法修正案(十一)》 洗钱犯罪所得财物 不当利益平衡措施 实质解释 规范因果关系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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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的正当化根据及其限度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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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冯文杰 《中国监狱学刊》 2021年第5期136-144,共9页
社区矫正的法律性质虽是非监禁刑执行措施,但具有权利剥夺的制裁性质,其正当化根据的界定应坚持消极的相对报应论,并在此指导下开展有限度的矫正。社区矫正目的具报应、特殊预防及顺利回归社会的三重性,而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 社区矫正的法律性质虽是非监禁刑执行措施,但具有权利剥夺的制裁性质,其正当化根据的界定应坚持消极的相对报应论,并在此指导下开展有限度的矫正。社区矫正目的具报应、特殊预防及顺利回归社会的三重性,而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开展社区矫正的正当前提是其存在犯罪预防的危险。包含教育帮扶与规范矫治的教扶矫正是一种系统性措施,是社区矫正正当化的过程根据,因此,须合理平衡权利剥夺与权利保障,不应一概强制宽管人员参加社区服务和集中教育学习,可采取更灵活的报到措施;对严管人员不能刻意追求比较意义上的严,且不能对其实行集中管理;应放开社区矫正对象的活动范围,严格限制电子定位装置的使用。需妥当根据犯因性环境因素、个人因素及互动因素等情形的差异,有针对性地实施分级处遇,且根据科学的危险性评估方法进行分级流动,尽量减少不必要甚至危害的权利限制措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社区矫正 正当化根据 消极的相对报应论 分级处遇 人权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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