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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准司法和泛行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性质实证考察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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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伦刚
纪麟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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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西南财经大学
中国经济法治研究中心
西南财经大学中国经济法治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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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中国法律评论》
CSSCI
2019年第6期88-102,共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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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劳动监察与劳动仲裁交叉职能优化的实证分析(1993—2017)》(13BFX137)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四川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经济法治研究中心”的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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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是准司法机构还是行政机构?学界对此还缺乏关注,但三十多年对劳动仲裁机构/委员会性质的探索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对全国50家省、市、县级人社局的调研结果表明,各地大多设有三个劳动人事仲裁机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和调解仲裁管理处/科/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具有准司法性和泛行政性,它强制仲裁案件酷似法院,却又承担了调解仲裁管理、劳动保障监察、工伤认定等广泛的行政职能,这是它只有模糊的法定职能又设在人社部门受管理的结果。建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职能法治化,修订《调解仲裁法》,更其名,明其职,合两署,升其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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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性质
准司法性
泛行政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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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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