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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付款法律特征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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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马民虎
薛智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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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西安交大法律中心
农发行陕西省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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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农业发展与金融》
1996年第5期40-41,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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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票据理论一般认为,付款不是一种票据行为。也有人认为付款虽然不是一种票据行为,但它是消灭票据关系的行为,属民法上的清偿,也有人称其为广义的票据行为。由于票据行为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清偿是一种事实行为,因而二者在法律效力上就有显著的不同。因此,研究票据法上的付款制度,对于贯彻执行我国的票据法,明确银行作为付款人的地位和责任,是十分有益的。一、付款是一种特殊的票据行为付款作为一种重要的法律制度,世界各国票据法都有专门规定。然而,何为付款,也都不作解释。我国票据法草案说明中,也只提到付款是一种票据行为,但没有对此作进一步的说明。通常人们所指的付款,是票据付款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如我国《票据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持票人获得付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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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票据行为
持票人
票据法规定
票据付款人
法律特征
法律效力
票据关系
民事法律行为
法律制度
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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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2.287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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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试论票据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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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马民虎
薛智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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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西安交大法律中心
农发行陕西省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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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陕西金融》
1996年第2期22-24,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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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票据到期不获付款或期前不获承兑或有其他法定原因,并在实施行使或保全票据上权利的行为后,可以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及其他法定款项的一种票据权利.因行使票据追索权在行使付款请求权之后.人们也常将其称为二次请求权.我国票据法通过对持票人行使追索权的条件、程序等方面的规定,建立了追索权制度.分析票据追索权的特征,对于保护持票人的合法权益,明确票据当事人的权利和责任是十分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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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票据追索权
银行
汇票
本票
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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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F832.2
[经济管理—金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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