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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损坏赔偿民事纠纷不应通过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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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严惠仁 《西安市人民政府公报》 2006年第4期46-46,共1页
某市七星汽车运输公司(下称七星公司)一辆油罐车于2004年11月29日凌晨3时许在西通高速公路东行中,与在该路186Km+740m 处停放的浙 A\12684故障货车尾部相撞(下称浙A货车),造成两车司乘人员五人死亡,两车报费,严重货损,严重路损的特大交... 某市七星汽车运输公司(下称七星公司)一辆油罐车于2004年11月29日凌晨3时许在西通高速公路东行中,与在该路186Km+740m 处停放的浙 A\12684故障货车尾部相撞(下称浙A货车),造成两车司乘人员五人死亡,两车报费,严重货损,严重路损的特大交通事故。当地公安交警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浙 A 货车发生故障后。未完全停人应急停车道,未设置危险标志,是事故形成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七星公司油罐车司机违反安全原则,是事故形成的次要原因,应承担次要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复议 民事纠纷 次要责任 公路管理机构 汽车运输公司 应急停车 次要原因 处理决定 公路路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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