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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法的效用和目的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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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康拉德·茨威格特 海因·克茨 潘汉典 《环球法律评论》 1982年第1期24-32,共9页
一、概说比较法的学术研究有着种种重要的效用,这一点,今日是不争之论。其理由很简单:任何一种研究如果自己只着眼于在本国境域内发生的现象,它就不配称为一种科学。但是过去长时期,法学家们对于这种偏狭性曾经欣然自得,甚至时至今日依... 一、概说比较法的学术研究有着种种重要的效用,这一点,今日是不争之论。其理由很简单:任何一种研究如果自己只着眼于在本国境域内发生的现象,它就不配称为一种科学。但是过去长时期,法学家们对于这种偏狭性曾经欣然自得,甚至时至今日依然故我。然而这种立场是难以保持下去的,只有比较法才能够开辟道路,使法律能够成为国际性的,并且终于成为一门科学。一、概说比较法的学术研究有着种种重要的效用,这一点,今日是不争之论。其理由很简单:任何一种研究如果自己只着眼于在本国境域内发生的现象,它就不配称为一种科学。但是过去长时期,法学家们对于这种偏狭性曾经欣然自得,甚至时至今日依然故我。然而这种立场是难以保持下去的,只有比较法才能够开辟道路,使法律能够成为国际性的,并且终于成为一门科学。在自然科学和医药科学方面的发现和见解进行国际交流,这是人们熟知的事情,以致很易忘记其重要意义。世界上没有德国物理学、比利时化学或者美国医学这么一回事。我们只能够说,不同的国家对于世界认识的不同部门所作的贡献是卓越的、平常的或者中等的。但是在法学方面,情况却惊人地大不相同。在罗马法是欧洲大陆所有法律的主要渊源的时代里,那里曾经有过国际上统一的法律和法学,并且在讲英语的各国也有相类似的统一性,即统一适用"普通法"(Common law),但其内容同欧洲大陆的法律不同,因为罗马法对英国和北美当时只有很微弱的影响。在英美领域,法学的基本的统一性,至今依然存在。但是在欧洲大陆,到了十八世纪,各国的法典出现了,它们以现行法为其基础,以罗马法为其渊源,于是法学的统一性开始瓦解了。继十八世纪的巴伐利亚马克西米利安法典和普鲁士各邦普通法之后,有法国民法典(1804年)和德国民法典(1896年),其后是二十世纪的一些重大法典,如瑞士的各个法典、新意大利民法典和新希腊民法典。在各国这些民法典制定后,法学家们就满足于只是研究他们本国的规则,视野不超过疆界。在日益高涨的民族主义时期,这种法律上的自我陶醉性促成对本国制度的骄傲自大态度。德国人认为德国法律是圣书宝匱,法国人也认为法国法律也是如此。这种民族的骄傲自大于是变成了法律思想的标志。对于这种胸襟狭隘性,比较法已经开始着手要把它消灭掉。比较法的主要目的,正如所有的科学的主要目的一样,是认识。如果我们同意下述观点:法学不仅包括对本国制度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准则进行解释的技术,并且还包括发现关于防止和解决社会纠纷的模式,那么很清楚,比较法的方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比较法 解决办法 法律体系 法国民法典 法律制度 罗马法 普通法 法学家 效用 法律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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