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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缔约国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87条所作“声明”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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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Miguel García García-Revillo 黄宇欣(翻译) 张晓意(翻译) 《中华海洋法学评论》 2020年第3期27-51,共25页
一、前言众所周知,由于“蒙特勒准则”1(Montreux Formula),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以下简称“《公约》”)第287条允许缔约国从四个争端解决法院或法庭中选择,以处理与本国相关... 一、前言众所周知,由于“蒙特勒准则”1(Montreux Formula),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以下简称“《公约》”)第287条允许缔约国从四个争端解决法院或法庭中选择,以处理与本国相关的涉及重要国际条约解释与适用的争端。这四个争端解决法院或法庭分别是:国际海洋法法庭(International Tribunal for the Law of the Sea,以下简称“ITLOS”)、国际法院(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以下简称“ICJ”)、《公约》附件七规定的仲裁程序(附件七仲裁庭)和《公约》附件八规定的特别仲裁程序(附件八特别仲裁庭)。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际海洋法法庭 仲裁程序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仲裁庭 国际法院 争端解决 《公约》 蒙特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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