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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马楼西汉简中的经济作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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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罗启龙 《中州学刊》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141-150,共10页
走马楼西汉简中“非纵火时擅纵火”的辞例为汉武帝时期的案例,该案所焚烧的“梅材”“茭草”属于经济价值较高的野生经济作物,而汉代律令对仓■、私人田园以及野生山林区域的同一类经济作物有不同的保护规定。“纵火”应当指代火田开荒... 走马楼西汉简中“非纵火时擅纵火”的辞例为汉武帝时期的案例,该案所焚烧的“梅材”“茭草”属于经济价值较高的野生经济作物,而汉代律令对仓■、私人田园以及野生山林区域的同一类经济作物有不同的保护规定。“纵火”应当指代火田开荒,而“时”则代表时禁,但“纵火时”可能因地貌不同,要求各异。生长于河谷地区的灌木、禾草等“草田”可能于七月焚烧,但乔木植被茂密的山林地区自七月砍伐后,很可能十月才允许烧山。走马楼西汉简另一辞例“长沙临湘少内禁钱计误脱案”中所输药材应为地方上贡之“献”,而中央政府通过文书与校券等方式对“四时献”的物品进行严格监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走马楼 汉简 经济作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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