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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析新刑法第27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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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汤恩婧
黄庆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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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贵州省公安干部学院法律教研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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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1998年第1期25-26,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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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新刑法第270条中关于“遗忘物”,“代为保管的他人财产”等的表述易与民法有关条款的规定造成歧解,有关这方面的争论已引起理论界的注意。本文拟对本条侵占罪的有关问题予以探讨。 一、侵占罪的主要特征 (一)犯罪客体及犯罪对象 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民财物所有权,作为犯罪对象的公民财物,它必须具有经济价值,而且行为人已合法持有,这一点是成立侵占罪的要素和前提,也是区别于其他侵犯财产罪的重要标志。它包括:1、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这是指接受他人委托,代替保管的财物,所谓他人,是指其他个人,不应包括国家或者单位。因为如果是国家或者单位委托行为人代为保管财物,而行为人非法占为已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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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新刑法
职务侵占罪
遗忘物
代为保管
行为人
犯罪客体
犯罪对象
非法占有
所有权
客观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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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4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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