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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参与非诉讼法律事务应当坚持的基本原则
1
作者
张吉刚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1995年第2期44-44,共1页
一、忠实于事实和法律的原则。 《律师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律师进行业务活动,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是律师从事包括非诉讼法律事务在内的各项业务都必须遵循的首要原则。也是我国刑事、民事、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是...
一、忠实于事实和法律的原则。 《律师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律师进行业务活动,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是律师从事包括非诉讼法律事务在内的各项业务都必须遵循的首要原则。也是我国刑事、民事、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是保证法的正确实施的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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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法律事务
非诉讼
律师事务所
委托人
基本原则
行政诉讼
合法权益
事务过程
以法律为准绳
律师代理
下载PDF
职称材料
题名
律师参与非诉讼法律事务应当坚持的基本原则
1
作者
张吉刚
机构
贵州省松桃县律师事务所
出处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1995年第2期44-44,共1页
文摘
一、忠实于事实和法律的原则。 《律师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律师进行业务活动,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是律师从事包括非诉讼法律事务在内的各项业务都必须遵循的首要原则。也是我国刑事、民事、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是保证法的正确实施的前提条件。
关键词
法律事务
非诉讼
律师事务所
委托人
基本原则
行政诉讼
合法权益
事务过程
以法律为准绳
律师代理
分类号
D926.5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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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
作者
出处
发文年
被引量
操作
1
律师参与非诉讼法律事务应当坚持的基本原则
张吉刚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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