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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益诉讼中主体资格及诉讼措施的完善 中华环保联合会、贵阳公众环境教育中心诉贵阳市乌当区定扒造纸厂水污染侵权纠纷案评析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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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罗光黔 《中国审判》 2014年第8期62-63,共2页
本案是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首批九起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中的第一个案例,也是《民事诉讼法》修订前具有创新意义的公益诉讼案例。该案采取的诉前设立环保基金鼓励诉讼,诉中运用诉讼保全、先予执行、采用专家意见、环保专家担任陪审员、... 本案是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首批九起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中的第一个案例,也是《民事诉讼法》修订前具有创新意义的公益诉讼案例。该案采取的诉前设立环保基金鼓励诉讼,诉中运用诉讼保全、先予执行、采用专家意见、环保专家担任陪审员、判决加大保护力度等措施,以及诉讼后执行中充分运用司法建议等法律手段、与行政机关沟通等一系列的创新手段和方法,对于其他环保案件的审理具有重要的参考和借鉴意义。本文作者既是清镇市人民法院生态保护法庭的庭长,也是本案的审判长,具有丰富的环保审判工作经验。他认为,保护环境是一切单位、组织和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责任,对污染者提起公益诉讼则是实现这种权利的一种方式。故合法登记的环保组织在公共利益受到侵害而又无具体受害人提起诉讼时,可以代表受到侵害的公众环境利益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从而加大环境保护力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环境公益诉讼 贵阳市乌当区 环保基金 侵权纠纷案 主体资格 教育中心 公众环境 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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