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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行政磋商协议的司法确认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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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郑世红 曾桢 《人民司法》 2017年第35期57-61,共5页
【裁判要旨】这是全国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行政磋商案,也是首起经司法确认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行政磋商案。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中办发[2015]57号)、《贵州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黔... 【裁判要旨】这是全国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行政磋商案,也是首起经司法确认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行政磋商案。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中办发[2015]57号)、《贵州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黔委厅字[2016]72号)规定及国务院授权,贵州省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省环境保护等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省环境保护厅经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作为省政府代表,与贵阳开磷化肥有限公司和息烽诚诚劳务有限公司共同委托贵州省律师协会作为第三方机构,就息烽县小寨坝镇大鹰田工业废渣造成生态环境损害进行磋商,达成赔偿协议,并据黔委厅字[2016]72号文及相关法律规定共同向清镇市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法定条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该协议有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损害 环境损害赔偿 司法确认 行政区域 赔偿协议 磋商 改革试点工作 损害赔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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