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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与说服教育相结合的再认识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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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邓朝华 夏定乾 《贵阳市委党校学报》 2020年第2期39-44,共6页
强制执行与说服教育是我国执行实践中一种法院主导的申请执行人和被申请执行人等参与的三方沟通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是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题中之意。这种机制把以尊重历史传统、立足于社会现实和修复人际关系为基本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 强制执行与说服教育是我国执行实践中一种法院主导的申请执行人和被申请执行人等参与的三方沟通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是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题中之意。这种机制把以尊重历史传统、立足于社会现实和修复人际关系为基本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传统作为其制度根源,从当事人利用执行程序修复民事关系和利用综合手段彻底解决民事纠纷的渴求中获得其正当性基础。强制执行与说服教育相结合因为存在规范性障碍、不具有普遍适用性和存在侵犯当事人意志自由的危险等现实困境,并不能成为强制执行的基本原则,而仅仅作为一种在执行工作中贯彻使用的执行方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说服教育 纠纷解决机制 社会主义司法传统 执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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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和解问题研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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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夏定乾 邓朝华 《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 2021年第3期149-162,共14页
行政非诉执行案件中的和解,本质上是执行权与行政处分权交互影响且执行权起主导作用,旨在实质性化解行政纠纷的法律事实。不同于民事执行和解,行政非诉执行案件中的和解以法院的司法审查为其先决要件,并以相对人履行不能、行政机关具有... 行政非诉执行案件中的和解,本质上是执行权与行政处分权交互影响且执行权起主导作用,旨在实质性化解行政纠纷的法律事实。不同于民事执行和解,行政非诉执行案件中的和解以法院的司法审查为其先决要件,并以相对人履行不能、行政机关具有处分权以及所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经过法院司法确认等为其构成要件。因此,行政非诉执行案件中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在内容上具有行政机关意志与相对人意志相互吸纳的合意实质,在形式上又经过法院审判权、执行权的双重审查,已经具备了高度盖然性地证明行政权利义务存在的属性。应当赋予法院执行裁定以强制执行的效力,在相对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时,允许行政机关直接申请执行和解协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非诉执行 和解 司法审查 执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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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执行抑或另行起诉——以执行和解规定第9条为中心法律实务园地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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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夏定乾 邓朝华 《现代法治研究》 2020年第2期144-150,共7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执行和解规定》)第9条应按实体问题通过诉讼程序处理,程序问题通过非诉程序处理的逻辑解释。执行前和解协议是民事合同,其法律效果是债权人为自己创设一个限制或者阻却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执行和解规定》)第9条应按实体问题通过诉讼程序处理,程序问题通过非诉程序处理的逻辑解释。执行前和解协议是民事合同,其法律效果是债权人为自己创设一个限制或者阻却强制执行请求权的义务,因此,在债权人不履行时,债务人可以起诉债权人实际履行,当债务人不履行时,债权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裁判文书;处分型执行和解协议是诉讼合意,其本身不具备可争议性的实体权利义务内容,因此债务人不履行时,债权人只得恢复执行;创设型执行和解协议在结构上存在原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实体权利义务部分和超越原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实体权利义务部分等两部分内容,如果后者具有相对独立的私法属性,债务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时,债权人即可同时享有恢复执行和另行起诉的权利。《执行和解规定》第9条规定的"不履行",应当参照《民法典》第577条的规定,理解为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执行和解 类型化 恢复执行 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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