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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笔录语言的语体特征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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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天勇 《贵阳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8年第4期43-45,共3页
笔录的目的在于记载法律活动和法律事实,证实案件的真实程度。笔录是法律口语转换为法律书面语的再现形式,真实反映各种被问人的语言表达方式和用语习惯。笔录语言是一种特殊的法律语言运用形态,构成了笔录作为法律书面语的谈话体特色... 笔录的目的在于记载法律活动和法律事实,证实案件的真实程度。笔录是法律口语转换为法律书面语的再现形式,真实反映各种被问人的语言表达方式和用语习惯。笔录语言是一种特殊的法律语言运用形态,构成了笔录作为法律书面语的谈话体特色。由于笔录的不同用途,其法律语言运用有很大差距,在其发展过程中逐步形成了自己的规范体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笔录录语言 语体 交叉渗透 语用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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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语言的规范化与审判理念的更新 被引量:1
2
作者 杨天勇 《贵阳市委党校学报》 2005年第3期38-39,共2页
关键词 法庭语言 审判理念 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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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定权利到刑事司法“告知”义务的履行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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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周祝一 《贵州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5年第3期68-71,共4页
刑事侦查阶段的犯罪嫌疑人由于种种原因并不完全知道此时自己享有什么权利,为维护其合法权益,也为了履行职责,侦查人员应向其履行“告知”义务。法律语境下的“告知”与“通知”等词不同,由于它将影响到犯罪嫌疑人是否行使权利、履行义... 刑事侦查阶段的犯罪嫌疑人由于种种原因并不完全知道此时自己享有什么权利,为维护其合法权益,也为了履行职责,侦查人员应向其履行“告知”义务。法律语境下的“告知”与“通知”等词不同,由于它将影响到犯罪嫌疑人是否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它强调行为方式和行为后果。本文提出两种“告知”语言模式,以期达到“用当事人能听(看)懂的语言文字“告知”的目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犯罪嫌疑人 侦查阶段 法定权利 告知义务 语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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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司法渎职犯罪的几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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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礼琳 《贵阳市委党校学报》 2003年第4期25-27,共3页
我国1997年修改后的新<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中,规定了六种有关司法人员的渎职犯罪方式,即徇私枉法罪;枉法裁判罪;私放在押人犯罪;枉法减刑、监外执行罪;不追究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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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理措施 被引量:4
5
作者 张雯 杨建群 《贵州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5年第4期88-91,共4页
由于我国尚未建立专门的未成年人犯罪处罚体系,因此,未成年人犯罪后与成年犯罪人基本适用相同的处罚方法,不能体现对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的政策。如何构建我国科学的未成年人犯罪处罚体系,是我们当前迫切需要研究和讨论的问题。笔者在分析... 由于我国尚未建立专门的未成年人犯罪处罚体系,因此,未成年人犯罪后与成年犯罪人基本适用相同的处罚方法,不能体现对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的政策。如何构建我国科学的未成年人犯罪处罚体系,是我们当前迫切需要研究和讨论的问题。笔者在分析我国现行的刑罚和非刑罚方法存在的问题基础上,设计了一套专门适用于未成年犯罪人的处罚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未成年人 刑罚 非刑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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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危险性”证明标准的应用 被引量:1
6
作者 王占洲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05年第5期38-41,共4页
在刑事诉讼中,社会危险性的程度是在有罪判决生效之前剥夺或限制人身自由的主要依据,因而不仅需要为其设置科学的合乎逻辑的证明标准,而且还应当在具体应用中最大限度的发挥其功能。
关键词 社会危险性证明标准 强化因素 弱化因素 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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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增设损害劳动者权益罪
7
作者 彭剑鸣 《贵州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1年第4期31-34,共4页
劳资关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中的重要法律关系,劳动法律规范对劳动者的权利予以了广泛、充分的保护,但是,刑事法律规范却未对劳动者的权利予以全面、系统的保护,因而,现实生活中严重损害劳动者权利的行为日趋增多,为此,建议... 劳资关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中的重要法律关系,劳动法律规范对劳动者的权利予以了广泛、充分的保护,但是,刑事法律规范却未对劳动者的权利予以全面、系统的保护,因而,现实生活中严重损害劳动者权利的行为日趋增多,为此,建议增设损害劳动者权益罪,对劳动者权利进行系统保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劳动者权利 劳动者权益 劳动法律 刑事法律 损害 法律关系 保护 劳资关系 规范 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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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确立精神损失赔偿制度的思考 被引量:1
8
作者 周建国 《贵州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8年第1期95-98,共4页
目前,虽然可以在民事诉讼中提出精神损失赔偿,但在侵权程度更严重的刑事案件中,并不能把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刑事诉讼范围中,随着人民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精神生活也日益受到人们的重视,因此,笔者建议今年修改刑诉法中,在刑事附带民事... 目前,虽然可以在民事诉讼中提出精神损失赔偿,但在侵权程度更严重的刑事案件中,并不能把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刑事诉讼范围中,随着人民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精神生活也日益受到人们的重视,因此,笔者建议今年修改刑诉法中,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活动中建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事 附带民事诉讼 精神损害 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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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牵连管辖中当事人的权利救济 被引量:1
9
作者 彭剑鸣 《贵州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2年第1期82-84,共3页
牵连管辖是指因行为人、行为数量、行为地点或者涉及的罪名在两个以上 ,从而导致两个以上的法院对该案件有管辖权 ,为节约诉讼成本 ,司法机关对之予以并案审理的管辖制度。现行刑事诉讼法仅规定了牵连管辖中司法机关的操作程序 ,但是并... 牵连管辖是指因行为人、行为数量、行为地点或者涉及的罪名在两个以上 ,从而导致两个以上的法院对该案件有管辖权 ,为节约诉讼成本 ,司法机关对之予以并案审理的管辖制度。现行刑事诉讼法仅规定了牵连管辖中司法机关的操作程序 ,但是并没有对当事人的权利予以充分重视 ,由于管辖的改变会影响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 ,因而 ,应当增加改变管辖时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对改变管辖的决定有权提出异议 ,司法机关对管辖异议作出决定的程序内容 。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事诉讼 牵连管辖 当事人 权利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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