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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代土地买卖契约中第三方参与制度对契约规则形成的影响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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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范一丁 《三峡论坛》 2019年第2期74-77,97,共5页
考古发现的周代青铜器卫盉、倗生簋和五年卫鼎的铭文表明周代土地买卖契约订立过程中有第三方"五伯"、"有司"的参与,既代表官方对契约订立的监管,又兼具中介人和证人作用,且以此构成契约的必要组成部分。这一由国... 考古发现的周代青铜器卫盉、倗生簋和五年卫鼎的铭文表明周代土地买卖契约订立过程中有第三方"五伯"、"有司"的参与,既代表官方对契约订立的监管,又兼具中介人和证人作用,且以此构成契约的必要组成部分。这一由国家制定的契约法制度,为中国古代契约法中独特的中人制度的形成奠定了基础。虽然官方后来不再直接参与契约的订立,而分别以具有准官方身份的"牙人",以及兼具有中介作用和担保性质的由习惯法规制的保证人"任者"、见证人"旁人"所替代,但这一契约法制度因与宗族制度的密切关联,成为后来以"礼法"为其形态的中国古代契约法最具典型意义的制度之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周代 契约法 中人制度 牙人、任者、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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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制所规范的伦理关系对古代契约法形成的影响——以儒家伦理的基本范畴“智”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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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范一丁 《临沂大学学报》 2018年第4期117-128,共12页
"智"作为儒家基本伦理范畴,用以分辨是非并选择方法和途径以实现"仁"。这种"自我归责"体制被移用于对契约行为规范时却导致了对契约相对方主张权利的规则缺失,如官方格式化契约对契约行为的规范仅具有象... "智"作为儒家基本伦理范畴,用以分辨是非并选择方法和途径以实现"仁"。这种"自我归责"体制被移用于对契约行为规范时却导致了对契约相对方主张权利的规则缺失,如官方格式化契约对契约行为的规范仅具有象征性,并无契约解除制度等。这不仅反映了礼制所规范的伦理关系对古代契约法形成的影响,而且表明了契约法作为外在性规则被省略后留下的"空白",被以对"智"的正当追求而自我选择的符合礼制要求的行为规则所填充,这部分难以在直观中显示的"潜在"的行为规则构成了古代契约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礼制 儒家伦理 古代契约法 “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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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民初商事习惯调查中涉及的契约习惯法规则——以《上海商事惯例》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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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范一丁 《近代中国》 2019年第2期52-62,共11页
一、商事习惯调查与近代"民商合一"论清末开始的商事习惯调查,与民事习惯调查是同步进行的,肇端于清末政府的筹备立宪运动和民商事法律的编订。清末民初的社会,衣冠之治已见解体,^(①)"习惯业已形成了庞大和复杂的规则体... 一、商事习惯调查与近代"民商合一"论清末开始的商事习惯调查,与民事习惯调查是同步进行的,肇端于清末政府的筹备立宪运动和民商事法律的编订。清末民初的社会,衣冠之治已见解体,^(①)"习惯业已形成了庞大和复杂的规则体系,习惯在调整社会的民商事关系中起了特别重要的作用"。^(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商事立法 契约法 《上海商事惯例》 习惯法 清末民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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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公序良俗原则实现社会控制的法律渠道——合同法原则的语言符号学视角解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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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范一丁 《法制与经济》 2017年第1期56-58,共3页
文章认为以公序良俗原则实现社会控制的法律渠道,来自于社会的"制度安排",其法律化的存在形式即为法律原则,但因"某些情况"的条件要求,难以通过法院的判决来证明遵循公序良俗原则前提下的个人利益的追求,是不违反... 文章认为以公序良俗原则实现社会控制的法律渠道,来自于社会的"制度安排",其法律化的存在形式即为法律原则,但因"某些情况"的条件要求,难以通过法院的判决来证明遵循公序良俗原则前提下的个人利益的追求,是不违反社会整体利益的。然而,公序良俗原则的"符号化",是以其所具有的"语言的规范性"对个人"言语"起制约作用的,是表现在对这个原则作为"符号载体"的"感知"的意义解释的过程中的,是可以通过由"解释项"提供的。对于其意指对象的认识,是以其"文本结构"进入"词集"和"语法规则"的"有限要素集合"之中,来获得其已被范畴化观念所固定的"意义"的,这一过程,即表明了以语言符号规则重新构建合同法公序良俗原则的可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合同法 公序良俗原则 语言符号 符号载体 解释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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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仲舒礼治思想的哲学基体解析--以阴阳五行引入所完成的理论架构发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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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范一丁 《国际儒学论丛》 2022年第1期48-75,共28页
董仲舒礼治思想具有复杂且建构精密的政治哲学基体,而这个基体结构的完成,阴阳五行说的引入是关键。主要体现在其以阴阳五行作为“天”的权威的客观性体现,使“天”驱纵人间万物万事的神秘力量的形而下的理论转换得以证成。而其以阴阳... 董仲舒礼治思想具有复杂且建构精密的政治哲学基体,而这个基体结构的完成,阴阳五行说的引入是关键。主要体现在其以阴阳五行作为“天”的权威的客观性体现,使“天”驱纵人间万物万事的神秘力量的形而下的理论转换得以证成。而其以阴阳五行所建立的“天人关系”中,其证明了人的行为主动地接受“天道”通过阴阳五行变化规律所显示的制约的可能性,并以之为礼治的引入设置了必要的前提。董仲舒直接以阴阳五行来沟通“天人关系”,从而“更化”了以“德”对“道”的承受这一过程,并进一步证明了只有通过以“五常”为核心原则的“礼”的规则体系的建立和实行,来使人的行为符合“天道”所表现的“德”之“五行”的要求,这是因为“礼”的规则体系是“天道”在人类社会关系中的反映。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董仲舒 哲学本体论 阴阳五行 先秦儒道 “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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