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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保险理赔应尽快实行公开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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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夏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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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赣州地区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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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金融与经济》
1989年第8期63-63,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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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所谓保险理赔公开制,概括地说,主要是指各保险业务支公司,通过固定橱窗或定期印发材料的形式将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投保情况、受损(致伤、致死)原因和情况,以及赔款金额向社会公开。实行保险理赔公开制,不仅经济实在,而且对各业务支公司廉政建设和业务开辟都有许多积极的意义。首先,实行保险理赔公开制是从现实实际需要出发,反映了客观必然性。几年来,人们在对保险的认识上已由“陌生”向“感知”转化,并开始对保险产生极大的“兴趣”。这一“兴趣”不仅表现在对保险条款上的了解,更多地开始反映在对保险整个经营活动,保险费再分配(对灾害事故损失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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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保险理赔
公开
实际需要
人身保险
廉政建设
保险业务
经营活动
保险条款
事故损失
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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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F8
[经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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