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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人员以罚代刑行为定性之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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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马彪 《中国检察官》 2012年第13期43-44,共2页
司法工作人员为谋取单位利益以罚代刑放纵犯罪分子如何认定一直是困扰司法实践的难题[1]。归其根本原因是:可视为准司法解释的2003年最高法院《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规定"徇私舞弊型渎职犯罪的"徇私"应理解... 司法工作人员为谋取单位利益以罚代刑放纵犯罪分子如何认定一直是困扰司法实践的难题[1]。归其根本原因是:可视为准司法解释的2003年最高法院《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规定"徇私舞弊型渎职犯罪的"徇私"应理解为徇个人私情、私利。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了本单位的利益,实施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397条第1款的规定定罪处罚",这表明最高审判机关将此类行为定性于滥用职权罪而非徇私类犯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为定性 以罚代刑 《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司法人员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滥用职权罪 犯罪分子 单位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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